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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论文:所得税法与会计利润差别处理方法探究(共2268字).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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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论文:所得税法与会计利润差别处理方法探究(共2268字).doc会计利润论文: 所得税法与会计利润差别处理方法探究(共 2268 字) 本文在进行纳税核算时,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对报表中的会计利润进行调整,以免企业少交税而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经过改扩建后,入账价值变成,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 ,加上改扩建净支出(改扩建支出减去该过程中变价收入) 。税法则规定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而不是账面价值, 加上改扩建净支出作为入账价值。这项不同的规定虽然按会计制度计算的折旧费与按税法计算的折旧费是相等的, 但会计制度的规定更为合理,更能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 对投资收益的确认。会计制度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规定, 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 投资企业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而税法则规定, 无论什么情况, 确认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时间应是在次年而不是当年。但投资过程中确认费用却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 所以, 相应地确认收入也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故而投资企业的收益的确认时间应该在被投资企业赢利的当年而不是次年, 这样做, 既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有利于简化会计核算的过程, 又有利于确保税收收入及时上缴,不会导致税收的制度性延迟。企业发生的税法不允许列支的项目或超过税法列支标准的支出。这里有两种情况, 第一是不允许列支的项目, 只能在留存收益中列支, 而不能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如各种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滞纳金、非公益性质的捐赠、赞助支出等都在此之列;第二是超过税法列支标准的支出,在发生当期会计核算时可以全额列支, 但在年末计算纳税调整时, 却应将超标准部分全部转入留存收益中列支。如超比例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超标准的利息支出等都在此之列。对于这两类情况, 企业在纳税时, 应该将原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利润调整成按照税法规定的应税利润,以确保国家税收不会出现流失。永久性差异是指在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核算方式不同而形成的差异。这种差异产生以后, 将永久存在, 以后也不可能调整一致。形成永久性差异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按会计原则确认的收入,税法规定免税而不计入应税所得的部分。具体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在会计核算中, 企业购买的各种债券发行主体所发行的所有债券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均应该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税法规定, 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例外, 这种债券所产生的利息不计入纳税所得,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2)股利收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股利, 如果这部分的股利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只需要会计上作为收益处理,而税法上考虑更加具体, 其规定如果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等于或高于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的时候, 投资企业分回的股利不需要调整纳税所得, 但是如果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的时候, 投资企业分回的股利需要通过调整纳税缴纳税款的差额。第二,会计上确认为费用,但税法规定不予扣减的部分。具体包括: (1)罚金支出。按照我国现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罚金支出全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科目, 在计算利润时予以扣除; 而税法规定, 因企业自身原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支付的各种罚款、罚金、滞纳金等,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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