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补充细则
依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华师教2010第98号)第四十四条,特制定本补充细则。
一、对于达到我校招生要求的外国学生可向我校国际交流处留学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入学资格,并转相关院系和教务处复审。复审合格的,由留学生办公室发录取通知书。
二、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规定的入学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或未批准或获准后未在期限内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新生因健康原因不能到校学习者,可向我校提出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四、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五天(含)以内的由院系审批,超过五天的应由所在学院签报学校教务处。请假时间达到或超过学期的1/3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五、以插班生身份进入我校的留学生,其在我校的修读年限包含认定学分的年限。
六、留学生回国服兵役,应向留学生办公室办理休学手续,并在兵役结束半年内来我校凭相关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因服兵役而休学的年限不计入修读年限。
未办理手续而自行离校者,按相关规定,作退学处理。复学时无法提供服兵役证明者,休学年限计入修读年限,休学时间超过两年的作退学处理。
七、留学生应在第三学年之前提出转专业申请,原则上进入第三学年不再受理转专业申请。
八、获准毕业的留学生,达到本专业所要求汉语水平的,将授予学士学位,但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除外,以结业换毕业的情况除外。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细则执行。
十、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适用所有年级,原《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华师教2006第24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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