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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BIT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争议解决程序性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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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BIT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争议解决程序性适用
浅析BIT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争议解决程序性适用 本文关键词:最惠国待遇,程序性,浅析,争议,条款
浅析BIT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争议解定。
2、持否认观点的案例
这方面的案例相对较少,主要有2004年的Salini案和2005年的Plama案,其中Plama案的适用情形对中国的借鉴作用更为明显。该案中,塞浦路斯投资者Plama以保加利亚政府为被申请人向ICSID提起仲裁,保加利亚政府提出管辖权异议。在管辖权案件中,Plama试图利用塞浦路斯-保加利亚BIT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来确定ICSID对该案的管辖权。由于该投资条约签订于保加利亚共产主义时期,与中国早期签订BIT的做法相类似,而剧变后的保加利亚签订的投资条约那么允许将全部投资争议提交国际仲裁。对Plama的此项诉求,仲裁庭予以拒绝。仲裁庭认为:特定条约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系为解决该条约下的争议而协商制订的。因此,不能推定缔约方已经同意可通过纳入在完全不同的状况下规定的其他条约的争议解决条款来扩大根底条约中的这些条款。仲裁庭进而认为:根底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通常并不能延纳其他条约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的局部或整体,除非根底条约让人确信缔约方的确有意作此延纳。










〔二〕授予国赐予第三国的待遇是否优于其在根底条约中赐予受惠国的一样主题待遇
1、持确定观点的案例
从Maffezini案到此后几个持确定观点的案例,均未对此赐予足够的重视和论证。对于东道国提出须要证明诉诸国内法院比诉诸ICSID更为不利的证明要求,仲裁庭未进展干脆回复,而仅仅泛泛指出:传
统上,投资者始终认为,诉诸国际仲裁而非提交东道国国内法院,其权益可以得到更好的爱护。这种仅以主观感觉取代客观实际的判定,说明其论证不够充分。
2、持否认观点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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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lama案中,申请人针对根底条约和第三方条约对两种待遇作了较为足够的论证。依据根底条约,只有征收补偿额的争议才能由缔约国国内争议解决机构,或提交国际特设仲裁庭解决;而第三方条约那么规定,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任何争议既可以提交东道国国内争议解决机构,也可以提交国际仲裁解决。据此,申请人认为,与根底条约相比,第三方条约规定的待遇更为实惠,因为后者给予投资者诉诸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余地更大,争议解决的途径更广。对此,仲裁庭也成认,就本案情形而言,它倾向于认可申请人的主见,因为终归多比少好。事实上,可选余地大总归好于没有选择或可选余地小,从这个意义上说,认定其为实惠的一种形式未尝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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