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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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方法 本文简介: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方法〔试行〕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第一章总请:
〔一〕林权转移登记:
1、因林权依法转让引起林权权属转移的;
2、因划拨、赠予、继承、互换、分割或以林权入股引起林权权属转移的;
3、因处分抵押的林权而发生林权权属转移的;
4、其他依法发生林权权属变更的。
〔二〕林权因子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林种、四至、面积等发生变更的;
〔三〕更正登记:林业主管部门或林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发觉林权登记内容错误或漏登的;
〔四〕补发登记:因林权证破损影响运用或遗失、灭失的;
〔五〕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注销登记申请:
〔一〕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
〔二〕林权权利期限届满;
〔三〕因自然灾难或其他缘由造成林权权利灭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林权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林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林权登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属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原林权权利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林权登记申请表》包括《林权初始登记申请表》、《林权转移登记申请表》、《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林权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等。
第十二条
申请林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明;原属山林权属争议山场的,应当提交各级人民政府对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文件或处理确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书等。属承包、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林地运用权和森林、林木全部权的,还应当供应合同或协议书。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林权初始登记申请表》上应有四至接界人签名,林地全部权单位、村委会、乡镇政府还应当签署看法。
第十三条
申请林权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林权变更来源证明材料:
〔一〕转让、划拨、互换、分割、赠予合同或协议,入股协议书,继承证明文书;
〔二〕森林资源转让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属国有森林资源转让的,还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转让人确认转让费用已付清的证明材料。
在原宗地的权限范围内,因林权变更所转移、拆分产生的新宗地,申请登记时,已有林地全部权人看法的,《林权初始登记申请表》上可以不再要求其他四至接界人指界、签名和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署看法。
第十四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林权的,林权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抵押合同;
〔二〕抵押的林权证;
〔三〕处分林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林权补发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遗失、灭失缘由的书面说明和担当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
〔二〕在本地报纸登载遗失、灭失林权证书的启事,且启事登载后期满三十日无异议。
第十六条
林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展,但非林地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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