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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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知足融资实践的需要,我国《物权法》引进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动产浮动抵押
三、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优点及不足
浮动抵押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限浮动抵押,即以抵押人的某一类财产作抵押担保,另一种称为总括浮动抵押,即以抵押人的全部财产作抵押。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有限浮动抵押,抵押物仅限于动产中的生产设施、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而在一些国家,应收账款等债权财产、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财产也都能够归入浮动抵押。
(一)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
1、抵押物拥有浮动性。这是浮动抵押制度最本质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抵押物范围不特定,它既包括抵押人现在的财产,也包括其将来取得的财产。二是抵押物浮动并非永远浮动,它最终会在封押时特定下来,在封押前已流出抵押人的财产,则自动退出抵押物的范围,在抵押设定后流入抵押人的财产则自动成为抵押物,也无需办理更改登记手续。
2、浮动抵押固定化从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有经营自主权,即在正常经
营过程中使用和处分抵押物,如将其销售、出租、设定抵押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划分固定抵押和浮动抵押的重点就在于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有无对抵押财产自由处分的权利。
3、浮动抵押在特定事项发生时将转为固定抵押。这个过程称为浮动抵押的固定化,有学者称作"结晶"或许"封押"。浮动抵押物的价值实际上也仅限于抵押权实现时抵押人拥有的动产。我国《物权法》第196条规定了抵押物确定即封押的四种情形。
(二)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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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固定抵押相比,浮动抵押的优点主要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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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抵押物的浮动性原则,扩大了抵押物的范围,很多处于生产流程中,原本无法办理抵押或不适合抵押的财产比方流动性较强的存货、原材料等,以及将来可能获得的财产,都被归入到浮动抵押可接受范围内,增加了抵押人的担保能力。
二是浮动抵押之建立并不会影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持续占有、使用、利润和处分,这有利于抵押人更好地运用现有资源,加速物流与现金流的流转,增强盈利及偿债能力。
三是浮动抵押拥有显然的成本优势,当抵押物数量众多时,只需简单对抵押财产的范围或类型加以确定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妥抵押登记即可,降低了精力和费用。
(三)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
1、浮动抵押制度的先天性不足。一是浮动抵押物的范围必须在封押时才能
确定,这就给预测抵押物的价值,确定贷款额度带来困难。二是在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人仍可自由处分抵押物,流出抵押人的财产即自动退出抵押物的范围。这不单使抵押物的登记有形同虚设之感,而且也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组成威胁。正是鉴于上述原因,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拒绝接受这一制度。即便在接受这一制度的国家中,也对这一制度作了变通规定。
2、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设计上的不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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