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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限制
第六章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
平行布置时,在满意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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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距离不得小于表1所列值。
高
表1 (单位:米)
主
(较高
建筑)
度(较高
向
朝
24≤H<60
60≤H<100
100≤H
南北向
25
30
40
东西向
2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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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意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限制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表2 (单位:米)
高度
24≤H<60
60≤H<100
100≤H
最小距离
15
20
30
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限制。
,在满意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限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所列值。
表3 (单位:米)
高度
24≤H<60
60≤H<100
100≤H
板式山墙最小距离
13
15
20
塔式山墙最小距离
15
18
25
注:山墙开启窗洞时,距离应适当放大。
,对角最小限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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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
⑶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限制。
第十三条 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混合区域
、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意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最小限制距离不得小于20米。
、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最小限制距离为13米。
、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意消防要求,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低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限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限制。
⑴ 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限制。
⑵ 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限制。
第十四条 (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三)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四)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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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和居住建筑的间距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东(西)侧时,参照居住建筑间距限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其间距应满意消防、平安、环保要求,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要求应满意消防、平安、环保要求。
第十七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要求应适当考虑高差因素。
第十八条 居住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十九条 被遮挡日照建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范围的不做日照影响分析。
其次十条 规划区内道路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上的道路两侧的沿路建筑,按规定后退红线后,其相对之间的建筑间距,可不计算遮挡因素。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其次十一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爱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平安、景观、文物爱护、环保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其次十二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限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限制。
(一)离界距离在满意被遮挡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投入在相邻地界投影的垂直距离不大于9米,且其最小限制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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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建筑物退离建筑基地边界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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