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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论文(共3276字).doc


文档分类:文学/艺术/军事/历史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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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论文(共 3276 字) 一、现行《著作权法》下的平衡著作权归新闻记者与新闻媒体享有“优先使用权+ 两年之内共同许可他人使用和所获报酬分成权+ 获取著作权的合同请求权”之间的平衡(一)新闻职务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 16 条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12 条的规定,职务作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职务作品”, 著作权归作者享有, 但单位享有“两年之内的优先使用权及共同许可他人使用和所获报酬分成权”; 另一种是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单位享有的“特殊职务作品”。后者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从实践来看, 由于目前没有法律相关规定, 新闻媒体与记者间也少有著作权归属的合同约定,新闻职务作品因而基本都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其编辑的《著作权法释义》中对此给予了认可, 在第 16 条解释中,《释义》认为“例如记者为本报社、杂志社撰写的稿件都可以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般职务作品的规定——笔者注) ”。(二)平衡分析制度与背景在现行著作权法层面上,新闻记者被赋予了新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虽然受到所在新闻媒体优先使用权的一定限制, 但毫无疑问地占据有利位置( 至少在制度层面如此) 。然而,由于新闻媒体与其所属新闻记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人事法律关系, 而其又在此中居优势地位, 足可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合同获取所需著作权, 即可充分行使其获取著作权的合同请求权。因此, 二者似乎也能大致达成平衡。上次( 2001 年) 著作权法大幅修订时, 新闻媒体并没有提出改变这一现状的要求。然而, 一个不可忽视的背景是, 现行著作权法的这种规定, 虽可以从沿袭大陆法系(主要是原苏东地区) 立法模式加以解释, 但背后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当时非市场经济( 后来的非完全市场经济) 体制下的新闻作品商品属性的不足和传统媒体绝对垄断的格局, 新闻作品并不作为直接买卖对象而给新闻媒体带来收益。因此,在此背景下, 新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对新闻媒体并无太多实质意义。围绕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新闻媒体和记者并无冲突的价值和意义,二者利益自然是“平衡”的。二、《著作权法》修订草案试图达至的平衡新闻记者享有“署名权+ 汇编出版作品权+ 奖励(请求权)+ 获取著作权的合同请求权”与新闻媒体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平衡(一)新闻职务作品变为“特殊职务作品”按现行《著作权法》“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分类标准来看《,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无疑将新闻职务作品变为了由新闻媒体享有著作权的“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前后几个版本对此问题的表述实质内容没有差异, 但在一些细节问题上有些不同, 此处仅以《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为准进行说明。《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 20 条规定: “职工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第一款)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 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 以及报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职工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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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