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事业的全面推进和深入, 在社会转型期我国社会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催生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但利益格局严重扭曲。不成熟不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分配, 演变成了利益各方的争夺和博弈; 利益均衡机制严重失灵, 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区域差距、行业差距、城乡差距、贫富差距不断放大。这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致使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 社会结构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裂变。作为表达利益诉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方式之一的群体性事件在各个领域各个地区频繁发生, 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之一; 另一方面凸显了群众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 干群关系、警民关系趋于紧张, 致使基层政权的公信力、执行力下降, 降低了行政效率, 损害了政府权威,破坏了的党的形象, 加剧了社会秩序的瓦解, 加重了社会普遍存在的信任危机, 阻碍了社会的正常进步。全社会对群体性事件的高度关注, 把相关研究推上了一个高潮, 不同的研究者因视角的差异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了不一样的阐释。但总体而言, 无论是官方还是学术界, 对群体性事件的评估大多是负面的, 着眼于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所造成的消极影响, 往往把群体性事件归咎于不法分子的破坏或者群众的“不明真相”, 提出的对策大多是短期内的疏导化解和有针对性地防范, 鲜有从公民宪法权利保障角度进行探究, 这在某种意义上忽视甚至回避了公权力屡屡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侵犯的现实。而在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膨胀、法治社会建设不断推进的社会政治背景之下, 群体性事件在我国必将成为一种常态和常规, 只会越来越多, 必须建立健全长远的以宪政为平台的预防、处置机制。人类的实践表明, 所有的社会变革本质上就是调整这个社会的利益关系, 以促进和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 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利益要求。任何一个时代,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根除社会冲突, 因为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着利益矛盾、冲突, 利益冲突是引发一切冲突的终极根源, 也是所有冲突的实质所在。利益博弈是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最原始、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我国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总体上看其性质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 是人民内部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具有非对抗性、非政治性, 是临时的、局部的和内部的。但任何事物都有从量变到质变转化的可能。可以预见,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维权能力的提高, 旨在争取实现政治权利的政治性抗争事件难免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因此, 与其不合时宜地将群体性事件“事件化”、“政治化”, 消极被动疲于应对, 倒不如顺应形势理性正视, 承认利益主体的多元性、正当性, 接受群体性事件对促进依法行政、改善民生、保障人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不可低估的促进作用, 进一步深化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 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生态良性发育, 搭建以法治为核心的利益博弈平台, 推进利益均衡与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建设, 降低社会“维稳”成本, 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和谐。将群体性事件分为五大类即基于直接利益冲突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基于情绪宣泄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基于环境问题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基于反对官僚主义和贪腐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基于参与社会管理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此基础上, 首先从五个方面对群体性事件的一般成因进行了分析: 第一, 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利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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