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讲 暂准进出境货物报关流程
一、概念
二、特征
三、分类
四、报关程序
五、总结
是指为了特定的目的短暂进境或出境,有条件短暂免纳进出口关税并豁免进出口许可证,在特定的期限内除因运用中正常的损耗外按原状复运进境或复运出境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申报
(3)过境申报
过境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将货物通过我国转运至第三国参与展览会的,不必填制过境货物报关单。海关在两份蓝色过境单证上分别签注后,留存蓝色过境单证(正联),退还其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给运输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4.适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申报
(4)担保和许可证件
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进出境展览品,不需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也不需另外再供应担保。
但假如进出境展览品及相关货物受公共道德、公共平安、公共卫生、动植物检疫,濒危野生动植物爱护、学问产权爱护等限制的,展览品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4.适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申报
(5)运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结关
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进境展览品、出境展览品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海关在白色复出口单证和黄色复进口单证上分别签注,留存单证(正联),退还其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给持证人,正式核销“结关”。
持证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将展览品复运进出境的,我国海关向担保协会即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
(二)不运用ATA单证册的展览品
1.进出境展览品的范围
(1)进境展览品
进境展览品包含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年需用的物品、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供展览品做示范宣扬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等。
(2)出境展览品
包含国内单位赴境外举办展览会或参与境外博览会、展览会而运出的展览品,以及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宣扬品、布置品款待品及其他公用物品。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小卖品、展卖品,可以按“展览品”报关出境,不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办理一般出口手续,交验出口许可证件,缴纳出口关税。
(二)不运用ATA单证册的展览品
2.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
进口展览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即自展览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假如须要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出口展览品的暂准出境期限为自展览品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假如须要延长复运进境的期限,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二)不运用ATA单证册的展览品
3.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
(1)进境申报
手续:展览品进境之前,展览会主办单位应当将举办展览会的批准文件连同展览品清单一起送展出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展览品进境申报手续可以在展出地海关办理。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口的,可以申请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将展览品在海关监管下从进境口岸转运至展览会举办地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所需文件: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展览品清单、提货单、发票、装箱单等。展览品中涉及检验检疫等管制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担保: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供应担保。海关一般在展览会举办地对展览品开箱查验。
(二)不运用ATA单证册的展览品
(2)出境申报
展览品出境申报手续应当在出境地海关办理。在境外举办展览会或参与国外展览会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关单、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等单证。
展览品属于应当缴纳出口关税的,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属于核用品、“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商品的,应当提交出口许可证。
海关对展览品开箱查验,核对展览品清单。查验完毕,海关留存一份清单,另份一封入“关封”交还给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展览品复运进境申报手续。
(二)不运用ATA单证册的展览品
4.进出境展览品的核销结关
(1)复运进出境
进境展览品按规定期限复运出境,出境展览品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后,海关分别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展览品全部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
展览品未能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出国举办展览会的单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在延长期内办理复运进出境手续。
(2)转为正式进出口
进境展览品在展览期间被人购买的,由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其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出口展览品在境外参与展览会后被销售的,由海关核对展览品清单后要求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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