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行政强制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
以强制执行的措施是否直接实现行政决定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两种。这是对行政强制最重要的分类。
(二)行政机关强制执第九章 行政强制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
以强制执行的措施是否直接实现行政决定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两种。这是对行政强制最重要的分类。
(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强制执行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者各自遵循不同的强制执行程序。
(三)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和行为义务的强制执行
以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内容为标准,可以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和行为义务的强制执行。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
。也称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该义务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行政机关自行履行或者请第三人代为履行,由义务人支付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方式。
。也称强制金,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义务时,对其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
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一般规定在单行行业管理立法中,具体方式往往结合该领域管理的特点进行规定。
(三)《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的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法草案》第11条规定了四种执行方式:①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③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④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该条还做出兜底规定,除前述四种方式外,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强制法草案》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督促催告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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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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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特征:
,不以行政决定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
。
,不具有制裁性质。
二、行政强制措施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以人民法院实施为主、行政机关实施为辅。
。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根据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根据是行政决定。这是二者最大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决定为当事人所设定的义务。
(二)行政强制措施与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主体所实施的制裁性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行政法律规范,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预防性行政强制措施、制止性行政强制措施和保障性行政强制措施
预防性行政强制措施以预防危害发生为目的。其特点是强制措施在危害发生之前实施,目的是预防危害结果的发生。
制止性行政强制措施以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控制正在出现的紧急事态、防止事态扩大为目的。
保障性行政强制措施以确保以后的行政管理顺利进行为目的,或者为确保行政决定的做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
这是根据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三)《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的行政强制种类
包括以下几大类:①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②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③对财物的扣押。④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⑤强行进入住宅。⑥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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