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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
第一篇: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
在国际经济法的课程学习中,国际贸易术语的学习与理解显得很重要。虽然这些标准和规则的共同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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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工具上卸下来的费用。此外二者也不只是合用于海(水)路还合用于陆路、空运、多式联合运输等。
以上这7个贸易术语是我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课程中经过看书和
听视屏课学得的,这7个术语也是司法考试中要求必须掌握的。上面
仅谈的是自己对它的理解与认识。若有不足与缺漏之处,望广大法学
同仁不吝见教。我(更多请搜寻:)认为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说掌握这
些几个术语已经足够了,但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国
际商事的发展也是日异月新的,我等在此坐而论道实际上是没有多少
讲话权的。所以真希望此后有时机亲自参与国际商事实践,进而好好
领会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商事来往中的魅力。
第二篇: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对于信用证
学习心得
——对于信用证欺诈的几点认识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支付中较常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信用证是指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恳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知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担当付款责任的书面凭据。信用证一大重要特点即其拥有独立性,即信用证一经开出便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想脱离而独立存在。只需卖方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严格一致,开证行就有义务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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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独立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生命,为促使国际贸易的发展,保
护受益人的利益,维护开证银行的信誉,必须强调信用证的独立性。但
是,现在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中,采纳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受益人存在实质的欺诈行为,付款行能够清除独立性原则的合用而以欺诈为由拒绝付款,开证申请人能够申请法院禁止支付。
但是确定信用证欺诈的条件是特别严格的,要求卖方存在着实质的欺诈并且要求申请人有确凿凭据证明。总的来说,有这么几点难度,一是受益人的心理状态;二是欺诈的程度问题;针对这两点,我感觉最好的办法应当在于防范:首先,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都应投保相应的保险,这样即便发生欺诈造成损失也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补救;其次,开证行和买方都应付对方和卖方的信誉进行一定的检查和认识;最后,作为较为弱势的买方在交易中最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贸易术语,如fob,并且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优秀的船公司送货,同时能够派人到装货港口验货,根绝卖方在货物方面的欺诈。
别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信用证纠葛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十条规定了信用证欺诈的例外的清除合用原则,即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许裁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的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许其指定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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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已对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的执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虽然这条规定有力的
维护了信用证的独立性,保护开证行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是也给买方即银行认定欺诈加大了难度,即要求支付令的申请应在开证行付款、承兑或议付行议付以前提出。这里存在的问题就是如果开证行没有付款或议付行没有议付,那么受益人也不会提交单据,那么怎样审查其是否存在信用证欺诈问题呢?我认为能够赋予银行或许买方一定的追索权,即如果单据由受益人自己提交,而且是假造或欺诈性
的,如果银行在付款前觉察就有权拒绝付款,如果在付款后发现就有权追索这笔因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而支付的钱。
第三篇:国际经济法学的指导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心得国际经济法学的指导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心得
我们知道,国际经济法学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但它自己的宽泛性、交错性、边缘性等特质使我们难以从整体上、系统地掌握它的各个知识点,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究其原因是我们在学习中忽略了国际经济法学纷纷复杂的知识体系中共有的、最为基本的东西——这一学科成立和发展的指导原则。指导原则拥有统领性、方向性、根本性和核心性,任何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往往是围绕其独到的指导原则进行的。因此,我认为,把握了国际经济法及其学科的指导原则对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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