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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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的一般原理
二、继承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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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的历史沿革
1、我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宗祧(tiāo )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关系
(五)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六)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取得法定继承人地位后,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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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定继承的顺序
(一)第一顺序
(二)第二顺序
• 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问题:没有自己的继承权,享有代位继承权。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5、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养祖父母、养孙子女(意见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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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立法例
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基础,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一、亲属继承无限制主义:法定继承人不受亲等的限制。如《德国民法典》:第一至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分别为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父母和父母的直系卑亲属、祖父母和祖父母的直系卑亲属、曾祖父母和曾祖父母的直系卑亲属,……。生存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与不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时,继承份额比例有所不同。
二、亲属继承限制主义:法定继承人只限于一定亲等以内的亲属和配偶。如《法国民法典》以12亲等为限、《意大利民法典》以6亲等为限、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以4亲等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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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定继承人以外遗产取得人
(一)遗产取得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14条、继承法意见第19条、第28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法取得遗产人的范围主要包括四种人:
1、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2、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
3、对被继承人(生父母)尽赡养较多的被收养人;
4、丧失代位继承权(因丧失继承权而丧失)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代位继承人。(意见第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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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根据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二)遗产取得人的取得份额
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视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三)遗产取得人的独立地位
权利被侵害时,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的,一般不予受理;当时不知道而未提出的,在2年内提出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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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分 析
江某与叶某由父母包办结婚三十多年,感情一直不好,已分居多年。儿子江甲,结婚单过。江某姐姐江已年愈七旬,没有子女,一直由江某供养。1990年,江某认识了离异多年、独自生活的王某,经过交往,产生了感情,在生活上彼此照顾。1995年,江某因病卧床不起,整整3年的时间,王某一直陪伴在身边,照顾其饮食起居,精神上也给了江某极大的温暖和安慰。1998年江某去世留有遗产8万元。王某认为,自己照顾了江某多年,应分得一定遗产。江已认为,自己多年来由江某供养,现自己的生活没有了着落,也应分得一定的遗产。叶某认为,自己和江甲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遗产只能由他们继承,江已和王某都无权继承,不同意江已和王某的要求。江已和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 法院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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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制度的沿革
代位继承制度,始于罗马法中的按股继承。罗马市民法规定:“先死亡或受家父权免除的子之子,取得父之应继份。”这种直系血亲卑属代位继承的制度,逐渐延伸扩展到旁系血亲 ,尤太、印度、希脂皆有代位继承制度。原本没有代位继承制度的日尔曼法,由于受罗马法影响,后来也仿效了这种制度。近代各国立法几乎都沿用。法国、南斯拉夫、匈牙利、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国,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展到旁系血亲之间。 国外代位继承制度,不仅限于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为继承,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的侄儿侄女等)也享有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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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1、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甲
子女
晚辈直系血亲
被继承人
被代位人
代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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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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