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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计算机网络犯罪刑法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感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消失和快速的进展,尤其是Internet(国际互联网,简称因特网)的日益推动和迅猛进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赛博空间(cy国外的邮件。网络的进展,只要敲一下键盘,几秒种就可以把电子邮件发给众多的人。理论上而言,接受者是全世界的人。
2.互动性、隐藏性高,取证困难网络进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退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沟通传播成为可能。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对全部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因此谁把握了密码就等于获得了对财产等权利的掌握权,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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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峻的社会危害性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进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现在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行设想。
4.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
目前对什么是计算机犯罪理论界有多种观点,其中双重说(即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其为攻击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定义比较科学。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规律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就是典型的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而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污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诈骗、教唆等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进行的犯罪。
三、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现实社会的种种简单关系都能在网络中得到体现,就网络犯罪所侵害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爱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害的一切社会主义关系。但是应当看到赛博空间是考电脑间的联接关系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拿Internet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传输掌握协议/互联网协议),另一个是用户方面的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电脑网络的实体形态有点类似于大路网,所以有称之为信息高速大路的。笔者认为,网络犯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正是信息沟通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网络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行为侵害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有的危害计算机系统平安爱护制度,有的则危害安。应当留意到网络犯罪侵害的是简单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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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平安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污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这是由于网络犯罪的物质基础在于由硬件和相应软件构成的计算机系统,而计算机系统的各种程序功能,需要通过人直接或者间接操作输入设备输入指令才能执行。这种网络犯罪背后的人的行为只能是乐观的作为,表现在各国的立法中的用语可以是侵入、删除、增加或者干扰、制作等等。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犯罪人利用网络,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从网络上的任何一个节点进入网络,都可以对网络上其他任意一个节点上的计算机系统进行侵入和犯罪。本国人也可以在国外兜一大圈后再从国外以其他身份进入本国。
3.犯罪主体
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犯罪的详细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一般来讲,进行网络犯罪的主体必需是具有肯定计算机专业学问水平的行为人,但是不能认为具有计算机专业学问的人就是特别的主体。根据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见,所谓主体的特别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从事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别主体。我国虽然将具有计算机专业学问的人授予工程师的职称,发放各种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等,但是从网络犯罪的案例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人水平超群却没有证书或者职称。同时,应当看到在计算机即网络的今日,对所谓具有计算机专业学问的人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网络犯罪却将越来越普遍,用具有计算机专业学问这样的标准是不准确的。另外,网络的进展给企业进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生气,企业法人为了争夺新的市场空间,法人作为主体的网络犯罪也应当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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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主观方面
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有意。由于在这类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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