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若干问题
(三)审判组织建设
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中级法院(34)
2、最高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16家)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佛山、泉州、宁波、温州、金华、苏州、青岛、烟台、潍坊、大连、景德镇、示在专利权届满之后才能获得该产品的,不属于『专利法』第11条和第63条规定的许诺销售。
广告宣传的举证问题
许诺销售的产品应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销售专利产品
将专利产品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
『规定』第29条: 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作为自己制造的产品的部件,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产品制造者不能证明该部件的合法来源的,推定其制造了该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
进口专利产品
讨论稿第30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所称进口专利产品,是指将专利产品从国境或者边境外越过边界运入境内。
将专利产品进口到保税区内,视为进口专利产品。
(三)侵犯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使用专利方法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法发直接获得的产品
注意:
使用专利方法与使用专利产品的区别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讨论稿第31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所称“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指采用制造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获得的原始产品。对该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使之发生物理、化学变化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属于使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但该后续产品不再属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四)实施从属专利侵权
讨论稿第32条
未经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许可,也未获得实施基本专利的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对基本专利的侵犯。
未经从属专利的专利权人许可,也未获得实施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从属专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对从属专利的侵犯。
未经基本专利和从属专利的专利权人许可,也未获得实施基本专利和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三人实施从属专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既构成对基本专利的侵犯,也构成对从属专利的侵犯。
本条所称从属专利,也称改进专利,是指一项在后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对另一项在先申请专利的改进,它在采用在先专利技术方案的同时,又增加了新的技术内容,包括在在先申请的专利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或者发现了新的用途,从而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而获得专利权。该在先专利称为基本专利。
(四)共同侵权行为
1、间接侵权
2、擅自许可实施
3、承揽
4、将专利纳入技术标准
1、间接侵权
讨论稿第33条
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专利共同侵权行为处理:
#(一)行为人知道第三人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仍然为其提供所需要的设备、工作场地等帮助的;
(二)行为人知道有关产品系只能用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原料、中间产品、零部件等,仍然将其提供给没有合法权利实施专利的第三人使用的;
#(三)商标注册人知道被许可人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上使用其商标而不予制止的。
2、擅自许可实施
讨论稿第三十四条
未经专利权人特别授权,也没有专利法上的依据,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或者共有专利的专利权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构成专利共同侵权。
被许可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许可人无权许可的,应当停止侵权,并与许可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许可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许可人无权许可的,应当停止侵权,有关赔偿等其他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权人可以作为判断被许可人是否应当知道许可人无权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3、承揽
讨论稿第三十五条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由于接受定作人的委托而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的,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4、将专利纳入技术标准
讨论稿第三十六条
标准管理组织或者标准制定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未获得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将专利纳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专业技术标准,标准采用人因实施该标准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标准管理组织或者标准制定者构成专利共同侵权。
专利权人参与了有关标准的制定,但在标准发布前未申明其中的有关内容落入其有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视为已经获得专利权人的免费实施的默认许可,标准管理组织、标准制定者和标准采用人的有关行为,不视为专利侵权。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一)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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