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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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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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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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不切合规定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产生,中小学领域
的专家不少于3/4。
评委库入库委员须由同行专家和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务等级的教师组成。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委员由在高等院校、中小学、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正高级岗位上任职、相同或邻近专业的专家组成。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委员参照以上相应条件。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教师水平评论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论。
第十八条评委会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平时工作部门汇报评审准备工作情况;
(二)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分组审议。对
申报中小学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人员,组织面试辩论,辩论
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学科组在对评审对象的材料全面审阅
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议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
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听取专业(学科)评审组评议情况汇报,进
行综合评议,最后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
人数的二分之一为经过。
第十九条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平时工作部门将评审通
过人员名单在评委会平时工作部门集中公示,同时反应到申报人
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委会平时工作部门在公示期
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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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第二十一条经审核确认获得教师职称的人员,由相应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宣布,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纪律
第二十二条申报人员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
凡假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就等故弄玄虚的,一经查
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办理.
第二十三条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评委会平时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恪守评审纪律,坚持客观、公正、正确的评审原则,仔细执行职责,不得泄露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和评审过
程中的议论、表决情况;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条件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对违犯有关纪律及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地可联合实际,进一步创新评论体制,对本办
法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
其他未尽事项,按《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粤人职〔1998〕17号)、《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
法》(粤人职〔1996〕3号)、《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等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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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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