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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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理顺城市管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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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试行)(四委〔2009〕70号),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城管行政执法局、市场建设中心、阜新路街道办事处、海伦路街道办事处、嘉兴路街道办事处、兴隆路街道办事处、水清沟街道办事处、洛阳路街道办事处、河西街道办事处、市政总公司、绿化总公司、环卫总公司,共12个部门、单位。
二、考核方式及计分方法
考核采用“日巡查、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考核评分实行千分制,按照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每月考核结果由日巡查和月考核成绩按照7:3的比例综合计算。其中,对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和环卫作业日常考核中督办的问题同时督办城管执法局、环卫总公司,并按街道所扣分值的20%进行扣除。
每月考核情况于次月10日前书面通报,年终考核成绩为12个月考核成绩的平均值。
(一)日巡查
1、由区数字城管调度指挥中心组织信息采集员对所有城市管理单位
城市管理问题进行巡查发现,并直接下发至各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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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如责任单位在指定时间内未整改落实,将未整改问题发至城管办
进行督办考核,仍未整改的除加倍扣分外,将按照《***区城市管理
曝光办法》视情进行曝光。
工作流程:
2、由城管局各业务科室按照职能进行日巡查互补。将巡查发现的问
题发至数字城管调度指挥中心统一下发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工
作流程同上)。
(二)月检查
月检查由区城管办组织,城管行政执法局、爱卫办、物业办、城管局
相关科室参加,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对口检查,并邀请辖区居民代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原则上月考核于每月下旬进行。
三、加减分因素
(一)加分
1、在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或迎接国家、省、市各
级领导的视察、检查中,积极配合,完成任务突出的,当月考核中酌
情加2—5分。城市管理工作受到国家、省、市表彰的(需有领导批
示、表彰决定等书面证明材料),根据情况当月分别加10、8、5分。
2、被国家、省、市、区确定为观摩或推广典型现场且召开一定规模
会议的,当月分别加10分、8分、5分、3分。
3、在国家、省、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发表经验性调研信息
稿件,每篇当月加1分。
4、街道办事处按照示范街区和示范社区创建标准和要求,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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