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印制、使用活动,保障兽药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县体到“日”。年份用四位数表示,月份和日期用两位数表示。其中兽药说明书有效期可标注为固定期限,如2年或24个月,但标注的期限应与兽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一致。
第十条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标明
第三章兽药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产品的单方、复方及中西复方制剂的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处方药标识或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药理作用、药物相互作用、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休药期、外用杀虫药及其他对人体
或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规格、贮藏、有效期、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证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E书号以及生产企业其他信息等。
第十二条中兽药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处方药标识或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功能、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规格、贮藏、有效期、批准文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E书号以及生产企业其他信息等。
第十三条兽用生物制品(兽医诊断制品除外)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处方药标识或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或主要成分与含量)、性状、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贮藏、废弃包装处理措施、规格、有效期、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证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ffi书号以及生产企业其他信息等。
第十四条兽医诊断制品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处方药标识或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或主要成分与含量)、性状、作用与用途、用法与判定、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规格、贮藏与有效期、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证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HE书号以及生产企业其他信息等。
第四章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第十五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按照兽药批准权限,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内容变更时须按原申报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按照本规定的统一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擅白加入任何未经批准的内容。
兽药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印有或贴有符合外包装标签规定内容的标签并附有说明书。由于包装材料或尺寸的原因,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不宜分别标识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可以将内外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内容进行合并,但项目及内容不得少于合并前的所有项目内容。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项目顺序和背景颜色
(不包括图案)白行进行调整,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说明书印制在包装袋或包装盒上。
第十七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和夸大,也不得印有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和标识。
第十八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不得超出或删减规定的项目内容;不得印有未获批准的专利、商标等标识。
“企业防伪标识”“企业识别码”“企业形象标志”等不得违背本办法的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九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是中文,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化汉字。企业可根据需要按照已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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