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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鄂尔多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狗扑电动车致骑车人摔伤,狗没咬人还要担责吗.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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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鄂尔多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狗扑电动车致骑车人摔伤,狗没咬人还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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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医疗费数万元。双方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狗没咬人而只是撞倒人是否应当担责?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关于个人饲养动物侵权的学问点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担当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担当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实行平安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担当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有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农村的狗冲撞人事务,与在城市里不同的是,农村现在还有大量的家养狗没有拴绳,村道上常常可以看到有狗在玩耍,这是造成狗撞人事故的重大隐患。
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法律规定了动物的管理人、全部人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构成只须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侵害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只要具备以上三个要件,行为人就应担当赔偿责任。
:指客观发生了饲养动物损害他人的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全部、占有、饲养或者管理行为,而动物的行为包括干脆侵害行为以及特定状况的非接触行为。两者结合方能够认定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动物的非接触性侵害行为应定为加害行为,基于饲养的动物是具有危急性,例如:像嘶叫、跳动、挑衅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急动作,可能导致被侵权人产生心理恐惊而发生的损害后果。这种情形下饲养动物虽与受害人没有干脆接触,但动物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亦存在因果关系,故应认定为饲养动物加害行为。

饲养动物加害行为的损害后果通常指因饲养动物加害而遭遇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在本案中损害事实已然发生:赵某的电动车受损以及人身受到的损害。

饲养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指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遭遇损害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本案中,赵某虽然是自己驾驶电瓶车摔伤,但其损害结果明显是在刘某黄犬的追逐、扑咬行为产生畏惧而导致的。故认定饲养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个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作为狗的主子刘某应当对狗应当严加看管尽到相应管理义务防止狗逃跑到公共场合。受害人赵某是正常驾驶电动车的行为,未实施挑逗、盗窃被饲养的动物等引起动物侵害的过错行为,故动物的饲养人刘某应担当民事责任。
(单选)某小学组织学生到郊外野餐,在活动过程中老师未提示学生勿去旁边村庄玩耍。学生李某因新奇去了旁边村庄,被村民王某饲养的狗咬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应当担当全部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当担当全部赔偿责任
C、某小学与王某应担当连带责任
D、王某应当担当赔偿责任,某小学应当担当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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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