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乡村组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组干部管理, 激励、稳定村组干部队伍, 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组干部是指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妇女主任, 团支部书记, 民兵连长, 文书(会计) ,党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等。第三条按照精干高效、宜兼则兼的原则,每个村的干部人数, 原则上 1500 人以下的村不超过 5 人; 1500 人以上的村不超过 7人。具体职数由乡党委根据人口、工作量提出初步意见。每个村民小组设置1 职,即村民小组长。提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 )班子成员按法定程序相互兼职,提倡没有兼任村主任的村党组织书记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担任村民代表会( 执行) 主席, 提倡村干部或党小组长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民小组长。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四条村组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第五条村组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认真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2 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农村改革发展稳定。(2)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处理基层矛盾的能力, 有较强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有胜任工作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3) 能正确行使党员、村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密切联系群众, 热心为村民服务, 善于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品行端正, 自觉接受上一级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廉洁奉公。(4) 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村、本组的实际相结合,较好地开展工作。(5) 具有能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担任村组干部: (1 )政治素质差,思想觉悟低,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执行、甚至对抗的;(2) 三年内受过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或正在执行处罚的,或有犯罪嫌疑,正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已经批捕、尚未接受审判或正在接受审判的, 有" 黄、赌、毒" 、涉黑涉恶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 )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 三年内曾违反计划生育、宅基地政策和村规民约, 造成不良影响的;(5 )参与组织封建迷信活动或参与" 法轮功" 等邪教组织的; (6 )不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 (7 )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私心严重,甚至拉帮结派, 打架斗殴,造成较坏影响的; 3 (8 )年老体弱,身体有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9 )连续 6 个月不履行职责的; ( 10 )参与和组织群体性事件、阻工事件、越级上访事件的; ( 11 )届末考核、民主测评不合格的。第七条村级班子应符合下列结构要求: (1) 村两委班子成员以 40 岁左右的干部为主体。其中, 应有 1名 35 岁以下的干部和 1 名妇女干部。原则上,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般不超过 45 岁;连选连任村两委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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