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惠东法刑二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龙永顺(自报姓名),男,199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 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长乐镇三清庙村 6组37号。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惠东法刑二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龙永顺(自报姓名),男,199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 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长乐镇三清庙村 6组37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2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 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刑诉(2013) 183号起诉书指控被 告人龙永顺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 检察员曾洵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永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 审理终结。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希1—2013年2月23日晚上19时40分左 右,被告人龙永顺伙同“阿军”(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在惠东 县吉隆镇商贸城河边跟踪被害人彭某、扬某希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车
至天赐鞋厂附近,“阿军”驾车靠近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车后,龙永 顺动手抢物某养杨某某的手提包(内有小米mi-1S手机1部,经鉴定 价格为1425元人民币)。被害人杨某希杨某某发现后拉住包不放手, 龙永顺遂强行抢包,导致杨、彭两人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后龙永 顺被路过的群众抓住并报警,而“阿军”则逃脱。经鉴定,被鉴定 人彭某、杨某毒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龙永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 人龙永顺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 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议 对被告人龙永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龙永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3日晚上19时40分左右,被告人龙永 顺伙同在逃的“阿军”驾驶摩托车,在惠东县吉隆镇商贸城河边寻 找作案目标,被害人彭某驾驶电动车载着杨某希杨某某驾驶的电动 车至天赐鞋厂附近,“阿军”驾车靠近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车,龙永 顺动手抢杨某希杨某某的手提包(内有小米mi-1S手机1部,经鉴定 价格为1425元人民币和现金人民币270元)。被害人,杨某希杨某某发
现后拉住包不放手,双方对拉,导致杨、彭两人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上。彭某上前将被告人龙永顺抓获并报警,而“阿军”则逃脱。经 法医鉴定,被鉴定人彭某、杨某希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 据予以证实:
1、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情况。
2、 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证实 本案案发现场概貌和缴获的作案工具摩托车情况。
3、 被抢的赃物、赃款照片,证实被害人杨某希杨某某被抢的 赃物手机一部和赃款人民币的情况。
4、 被害人彭某、杨某希杨某某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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