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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强制性若干条规定汇编
煤矿安全管理强制性若干条规定汇编
第一部分 各专业安全管理强制性若干条规定
一、采掘专业(18条)
1、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队长亲自审核签字,部室审批严禁采用传阅辆同行。
16、巷内乘车必须在固定乘车点上、下车,严禁在大巷随意停车,上下人员。
17、巷内乘车必须依次排队,按规定乘坐,严禁扒、蹬、跳、抛物击车。
18、小绞车运输过程中,必须设好警戒,严禁任何人员进入钢丝绳运行和跑车波及区段。
三、机电专业(27条)
1、煤矿机电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本岗位操作规程作业。严禁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章操作。
2、矿井在用机电设备及材料 两证一标志 必须齐全有效。严禁使用证件不全或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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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型固定设备必须保证台台完好。严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投入运行。
4、大型固定设备检修,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五定、五落实。严禁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技术标准的设备进行检修。
5、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必须按周期进行检测检验。严禁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投入运行。
6、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必须配齐安全保护,保护装置灵敏可靠。严禁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或保护装置失效的设备投入运行。
7、在用提升机必须安排专人进行日常检查。严禁无专职维护工进行日常检查的提升机投入运行。
8、提升人员的提升机、安全保护装置、井筒装备、连接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提升装置提升人员。
9、主排水泵、主通风机必须定期倒机运行。严禁单台设备长期运行,不进行倒换。
10、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必须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严禁无使用许可证的特种设备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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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梯、起重机械、燃气锅炉燃烧器必须与特种设备专业化维保机构签订维保协议,定期进行维保。严禁未经专业化维保的电梯、起重机械、燃气锅炉燃烧器投入运行。
12、防爆电气的使用、维护与管理必须符合《晋城煤业集团矿用电气防爆检查暂行规定》和《晋城煤业集团防爆电气(器)管理办法》要求。严禁防爆电气设备及设施出现失爆现象。
13、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检修、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
14、井下电缆的连接(修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与电压等级不相适应的电缆连接装置。
15、井下使用胶带、电缆入井前必须进行阻燃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严禁非阻燃胶带、电缆入井使用。
16、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机电管理部防爆人员验收,严禁未经验收,擅自下井。
1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必须齐全有效,严禁甩保护运行。
18、矿井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管理制度》,严禁约时或打电话停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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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严禁在单回路运行的情况下生产。
20、风机看护工必须持双风机双电源操作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
21、电气设备顶闸必须查明原因,严禁原因不明强行送电。
22、工作面排水系统必须完善,严禁在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完善下强行作业。
23、运煤设备机头、机尾必须固定牢固,严禁不固定或固定不牢使用。
24、设备旋转部位必须加装防护装置,严禁无防护装置运行。
25、电气设备必须满足正常负荷容量,严禁过负荷运行。
26、设备冷却系统和喷雾降尘系统必须独立运行,严禁混接。
27、岗位司机工具必须配备齐全,严禁工具不全上岗。
四、供电专业(10条)
1、矿井必须有两回路供电电源线路,电源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严禁矿井采用单回路电源供电或在矿井电源线路上分接其它负荷。
2、矿井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立井绞车、瓦斯抽放泵、为压风自救系统供风的空压机、主排水泵、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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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设备房和井下变(配)电所必须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定期切换供电线路运行。严禁单回路供电运行。
3、矿井必须使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4、矿井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和继电整定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进行试验。严禁电气设备甩保护运行。
5、矿井电气设备容量及电缆、线路截面必须满足正常工作需求。严禁超负荷运行。
6、矿井供电系统的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严禁违反规程规定进行操作。
7、矿井供电系统的检修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严禁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检修。
8、电力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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