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本节物业管理师我整理的资料是江西省村镇规划建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那么 准。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依据社会经济开展的须要,遵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分别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村庄规划进展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开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当遵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村庄、集镇规划到期前,应当刚好进展续编。续编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遵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立必需听从规划管理。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村镇规划,对不符合现有规划的用地按规定进展调整,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需听从。 因实施规划须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遵照有关规定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因实施规划给个人或者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遵照有关规定赐予补偿。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在村镇规划区内须要运用集体全部土地建住宅及其附属用房的,应领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遵照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一〕须要运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看法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二〕运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其他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看法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立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必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看法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展的各类工程建立,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办理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严格限制在村镇规划区内进展临时建立。确需建立的,必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临时建立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建立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在批准的运用期满前自行撤除,并负责清理场地,复原原貌。临时运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制止在临时建立用地上建立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七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以及单位的其他工程建立的,必需持村镇规划选址看法书、建立用地批准文件和工程设计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其对规划要求、工程设计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村镇规划选址看法书和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需经原审批发证单位按规划要求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变更。 建立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村镇规划选址看法书后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村镇规划选址看法书自行失效;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核发村镇规划选址看法书和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需以批准的村镇规划为依据,严格遵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刚好办理审批手续。每个审查环节必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每项证件必需在30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并在15日内补发证件。 其次十条 不得跨国道、省道规划建立村镇。在马路一侧规划建立村镇、集贸市场的,其建筑物边缘与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历史形成的跨国道、省道的村镇,应当依据详细状况逐步调整改造。其次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规划的实施状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批准机关报告。 第四章 村镇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 其次十二条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平安、卫生、美观的原那么,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资源及抗御自然灾难等规定,保持地方特色,与四周环境相协调。 其次十三条 村镇规划区内,跨度、、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的建立工程,必需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展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并遵照要求进展工程地质勘察。 制止无证设计、超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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