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环境法的体系在有关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各种法律规范所共同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就是所谓的环境法体系。关于环境法体系的类型,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划分。例如,按照国别来分,包括中国环境法和外国环境法; 按照法律规范的主要功能来分,包括环境预防法、环境行政管制法和环境纠纷处理法; 按照传统法律部门来分,主要包括环境行政法、环境刑法(或称公害罪法)、环境民法(主要是环境侵权法和环境相邻关系法)等; 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来分,包括国家级环境法和地方性环境法等。宪法中环境保护的条款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我国国家级环境法体系的基本内容第一节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一衡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我国《宪法》第 26 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为国家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立法奠定了宪法基础。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是环境立法的基础和根本依据。二、公民环境权利义务许多国家宪法中均规定公民有在良好的生活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 但《宪法》第 52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规定既是公民主张环境权的基础, 也是防止滥用个人权利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基本环境义务规范。三、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 9条)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第 10 条)宪法第 22 条第 2款亦规定: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宪法第 26 条第 2 款还规定: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上述规定强调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为环境保护和环境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二节环境保护基本法综合性的实体法,在环境法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是其他单项环境法的依据。我国 1979 年试行,并于 1989 年修订重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 2015 年1月1日实行新的《环境保护法》 1、规定了环境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规定环境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等七项基本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基本制度。 ,防止土壤污染、沙化和水土流失,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等。 、任务以及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第三节环境保护单行法以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依据, 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或特定的污染防治对象而制定的单项法律、法规。在法律层次上可分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分为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土地利用规划法、环境管理行政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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