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法律规定word版
合同的签订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合同的统一,它既涉及缔约各方在达到合同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涉及双方达到合意、拟定合同的核心条款或合同的条款后来所形成的合同。人们创业网为人的检查和使用(因租赁物系其择定),也使实际定在融资管道的出租人不被自己不熟悉的租赁物的使用性能方面的问题所缠绕,从而腾出精力全力开发产品,提高渠道的风控能力和管理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既可选择规定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司法解释第七条),也可以选择祈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获得补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四)项。
但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若出租人既祈求承租人支付合同商定的所有未付租金又祈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则只能二中选一。也就是说,上述两种救济措施是选择性的,而非并列性的。
(二)不同样救济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因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因素或过错不同样,司法解释对出租人享有的救济权也作了不同样规定。
1、意外事件所致毁损灭失
当租赁物由于不可归责于租赁双方的意外事件而毁损灭失时,司法解释明确予以了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在认定承租人并无过错的基本上,规定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时,只能规定承租人根据毁损灭失时租赁物的折旧价值予以补偿,而非补偿。
2、承租人违约所致毁损灭失
当租赁物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而致毁损灭失,则出租人最为有利的救济措施就是规定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固然,若融资租赁合同商定期末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的,出租人还可祈求承租人予以合理补偿(司法解释第十条)。
但当租赁物因承租人违约而毁损灭失且承租人拒付租金时,出租人与否有权规定解除合同并补偿损失呢?
在承租人违约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时,由于出租人的合同目的在于出租租赁物而获得租金,故而只要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则出租人的合同目的同样可以实现。因此,仅当承租人违约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时,出租人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但承租人在违约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基本上又拒付租金的,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三)及(四)项规定,出租人的合同目的(即收取租金)无法实现。
此时,出租人有权规定解除合同。
在上述情形下出租人规定解除合同时,出租人有权规定承租人补偿损失,这种损失涉及合同得以履行的预期利益损失——即剩余租金,和当融资租赁合同商定期末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或未商定不属于出租人时,承租人还应补偿租赁物的残值。
3、辨别意外事件致损和违约致损的评价
上述司法解释在规定出租人的救济措施时,因辨别意外事件致损和违约行为致损而做了不同样的规定,这种规定存在较大法律瑕疵,对出租人极不公平。
从风险承当的原则论,只要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后来,因租赁物由承租人保管和使用,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理应由承租人承当。既由承租人承当,则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的出租人有权规定规定承租人补偿租赁物的价值。基于融资租赁租金支付数额的特殊性,出租人应当有权规定承租人补偿租赁物的残值,而非补偿。
从违约责任的原则论,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合同法规定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的法定义务,因此,除非不可抗力所致,当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因视为承租人未尽到妥善保管责任,从而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不管根据上述哪种法律原则,意外事件所致的租赁物毁损灭失均应属于承租人的违约行为,从而不应合用补偿原则,而应规定承租人承当违约责任。
四、承租人违约情形下的解除权及救济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承租人相应违约情形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分别是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和承租人延迟或回绝支付租金等。
在上述情形下,出租人有权祈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步祈求收回租赁物(租赁物尚存)并补偿损失,损失补偿范畴为承租人所有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和收回租赁物价值(指收回租赁物当时的价值)的差额。合同商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补偿范畴还应涉及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指租赁物的期末价值)。
五、租赁物善意获得的特别规定
由于融资租赁租赁物多为大型设备等动产,实践中较难以登记公示来拟定产权。而融资租赁模式下,承租人获得了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等权能,作为动产来说,非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有理由相信承租人就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从而构成物权法中的善意获得。
为了实现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最后一道保障,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规
定了辨认制度或准登记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善意获得的四种例外情形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明显位置作出标记,致使第三人在和承租人交易时懂得或应当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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