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代表处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我会代表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代表处有效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我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代表处的财务工作由资产财务部进行指导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预算控制的办法,财务核算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
第二条、代表处的经费拨付实行日常经费与募集资金业绩考核相挂钩的拨付方式,前期可拨付一定数量的开办费,长远经费从募集资金中提取的工作成本中解决。年度筹资到帐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按照10%提取;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部分按8%提取,工作成本由代表处使用,凭票据报销,用筹资工作成本购置的资产产权归基金会。年度募集到帐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对作出主要贡献的代表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本着勤俭节约办慈善事业的原则,各代表处工作人员数量及经费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核定。经费开支范围是日常办公费用和人员补助。办公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旅差费、邮电费、宣传费、会务费和业务招待费。工作人员由代表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确定,主要为兼职,也可招聘,办公场所由依托单位无偿解决。
第四条、日常经费根据经批准的各代表处工作人员数量、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业务开展情况,由资产财务部提出预算报基金会主要领导批准后拨付,代表处按下达预算使用,每月将资金使用情况报资产财务部,年度结束写出书面总结,经费结余可留作下年使用。
第五条、一次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费用由代表处主任签批,此金额以上的,要事前向基金会说明原因,在基金会领导同意后办理。
第六条、代表处财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独立核算,配备必要的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兼职或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经费的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发生经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经办人和代表处负责人签字的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报销。代表处购买金额在500元以上的设备,要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产权归本会。
第七条、代表处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用于捐赠资金收缴、日常经费的拨付和使用,募集资金对外转出只能对基金会账户。年末将银行帐户利息拨付本会基本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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