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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立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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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看了一眼就成了被告”
今日漫步于广场,见一小盆友差点跌入水深二米的喷泉中,看来见死不救离我并不遥远。
网上的民意调查显示,的网友表示支持见死不救的立法,广东省也表示将推动见死不救
的地方立法。看来有必要反驳一下叫嚣立法的人了。“我只是看了一眼就成了被告”
今日漫步于广场,见一小盆友差点跌入水深二米的喷泉中,看来见死不救离我并不遥远。
网上的民意调查显示,的网友表示支持见死不救的立法,广东省也表示将推动见死不救
的地方立法。看来有必要反驳一下叫嚣立法的人了。
一、从社会前提,立法鉴定适用执行上都存在问题。
从社会前提上,世界范围内确实有少部分国家将见死不救列入刑法惩处对象,但这是建立在社会公民有高度诚信与公信力与较高国民素质基础之上的,显然我国不具备这样的社会条件。
二、从法律界定上讨论。这是立法最大的问题。按照刑法传统的四要件理论,无非将所谓的“见死不救罪”定位、主体有完全刑事责任、明知有伤者而不作为、有能力救助而不作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不救助行为与后果由因果关系。
主体好说,不做讨论。
明知就难以界定,路人大可说自己没看见。
有能力救助就更难界定了,很多的伤害救助要求有专业的知识,否者会造成伤者的二次伤害。
因果关系其实很扯淡,虽说不救助与伤者死亡之间有一般观念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并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现行刑法总则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注意是危害行为,路人只是看一眼,显然不属于危害行为。
以救助落水者为例。围观者大可以说自己没看见。如果有摄像头记录了,围观者大可以说自己不会游泳,没有救助能力。如果有人不死心,非要证明围观者会游泳。但会游泳和会救人还是有天壤之别。被落水者当救命稻草似的拼命压在水地下的滋味只有亲身体验才知道,本人感同身受。即使有救助能力的人去救助落水者,也是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三、现实矛盾。有网友感叹:“以前好心救人成了被告,于是遵纪守法,见死不救了。现在见死不就又成了被告。横竖都是死”
真正的解决之道,其实古已有之,我们应该继承老祖宗的“诬告反坐'制度。
结尾,应了文题,要是路人只是看了一眼就成了被告,那真是比窦娥还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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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辰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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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