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见死不救行为应不应该立法惩处
小悦悦走后,人们关于如何防止悲剧重演的论题也提上了日程,有人提出要通过立法来惩戒那些“见死不救”的路人,用法律手段来拯救失落的社会道德。
然而调查显示,只有17%的人称在险境中会选择见死不救,可见大部分人心中的道德标准不曾丧失。,而见死不救的案件仅几百起。试问如果道德沦丧到无法拯救的境地,怎么会有人人、微博对小悦悦事件的疯狂转发,怎么会有无数好心人对小悦悦的救助,有怎么会有这么多人在这里讨论见死不救是否应该立法惩处呢?就针对这一小部分人来说,调查显示见死不救的人中50%是怕惹祸上身,32%是爱莫能助,仅18%是冷漠的心态,可见其本质原因是由类似彭宇案中的讹诈所引起的社会信任危机。
下面,我将从立法惩处见死不救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来论证为什么不应该。
第一,立法惩处不能解决见死不救行为的根本问题。
首先,我们要叩问的是,当今社会的见死不救行为,真的是因为人们道德的沦丧和良心的泯灭吗?其实不然。围脖人人上对小悦悦等类似事件的转发声讨,让我们看到人们的道德良知依旧存在。其实,见死不救的根源在于人们考虑到了自身的安全风险问题以及被讹诈冤枉的可能。当跳下水去救人反被拉扯着一起去见了阎王,当好心扶起摔倒的老人却被冤枉成推到老人的罪魁祸首,在当今这样的社会情况之下,人们见死之时必然会犹豫一下救不救。
其实,当今见死不救的根源主要在于国家安全保护和问责制度的不完善。如果易溺水处安排有专业救生员,扶起老人可以不被讹到自己头上,完善了这些制度,我想大家还是会毫不犹豫的伸手去救的。可见立法惩处,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第二, 立法惩处亦不能有效减少见死不救的行为,反而会使人们见死内心惶惶。人们见死之时,救,可能危害到自己的生命,或者蒙冤被讹诈;不救,法律又会惩处自己。如此两难的境地之下,使人心更加不安。导致人人谈见死而色变,索性眼不见为净,以一个垂死挣扎的人为圆心方圆百里之类没有一个人,易发生溺水的河边也鲜少有人,因为大家都见死不看。对方辩友用立法惩处将见死者逼到如此境地,又怎么去奢求他们见死就救呢。
因此从必要性上来看,立法惩处,既不能从本也不能从标上解决见死不救问题,反而会使问题进一步恶化。
从可行性上看,即使今天相关法律得以建立,那么请问,法律如何界定见死,如何判断不救?是不是今天一人溺水身亡,方圆五十里之内的100人都算见死,会游泳不会游泳的都叫不救。又请问,如何量刑,是罚钱,还是判十天,一年,十年。很显然,无法判断人们是否看见和有能力施救,也不能将在场的100人都进行处罚,亦不能给出一个公平合理的量刑方式。可见立出相关的法律,必然会在执行时遇到重重障碍,带来极大的弊端。如此一部漏洞百出的法律,我们怎么应该施行?首先,从见死不救的定义来看,"有责任"与"有能力"难以界定。再者,王教授认为:"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什么风险而不救就可进行相应刑事处罚。 "风险是不可预见的,如果一个人眼见别人处于危险,又不知道自己上前救助后会有什么后果,但却怕无端惹上个"见死不救罪",结果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鸡蛋碰石头般见死而救,这是很不现实的..这不是在倡导久远的"雷锋精神",在我国现阶段,要用法律的手段唤醒人们的"雷锋精神"是不实际的,法律的最后的道德屏障,法律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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