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小区照明、公共活动区照明、商业中心区照明、行政办公(工业)
区照明、 建筑外观照明、 河流及桥梁照明和其他设施照明的设计、 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
/杂散光射入邻近住宅的窗
户,住宅窗户上的垂直照度和室内直接看到的发光体的光强应小于或等于表 3 的规定。
表 3
住宅障害光控制
面向小区内侧的住户
面向小区外侧的住户
傍晚
23 时后
傍晚
23 时后
住宅窗户上的垂直照度(
lx )
25
4
50
25
直接看到的发光体光强(
cd)
7500
1000
7500
2500
注:如果看到的发光体为闪动的,其强度应降低一半。
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一般显色指数
Ra 不应小于 65。
居住建筑的主体部分不应采用建筑立面泛光照明。
照明设计时应将整个环境考虑在内,并显现房屋、装饰、植物群和人的良好的立体感。
居住小区内的绿地、
儿童游乐场、休闲场地和建筑小品的照明,应按“
6 公共活动区照
明”处理。
公共活动区照明
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
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如表
4 所示。
表 4
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
Ehmin
照度均匀度 U1
最小半柱面照度
区域
最小水平照度
Escmin
(lx )
( Emin/Emax)
(lx )
人行道、自行车道
2
1∶ 4
2
草地
2
1∶ 6
2
庭园、平台
5
1∶ 6
3
儿童游戏场地
10
1∶ 6
4
公共活动区中的照明应创造亲切的气氛。
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一般显色指数
Ra 不应小于 65。
乔木和灌木的照明
乔木宜从 3m~5m
外照射, 泛光灯宜装在地上,
位于树和观赏区之间, 但应注意灯
的隐蔽, 并且避免产生眩光。
当需要照亮一棵树的特定部分时,
宜使用带有窄光束反射器的
灯泡或灯具。
绿叶乔木和灌木的照明宜用冷白色光源,不宜使用彩色光源。
花卉的照明
花卉照明的光线宜自上而下。
花卉照明需用良好显色性的光源,其一般显色指数
Ra 应大于 80。
雕塑、小品、造景灯光和发光雕塑
雕塑和小品的照明宜用窄光束的泛光灯或反射型灯泡,其位置可在现场试验后决定,
并应避免产生眩光或直接看见光源。
深色、有光泽表面的雕塑和小品不宜采用直接照明的方式,
可用照亮背景反衬轮廓的
照明方式。
在无雕塑、 小品的场合可用造景灯光或发光雕塑作为一个景点,
但应注意该设备在白
天和夜间的观看效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其他区域内如有雕塑、小品等,可参照本条处理。
水体的照明
静止的水面在布置泛光灯时, 不要让水面反映出灯和光源的像而导致眩光。 如果水面
较大,可以用集中的光束掠过水面。小型的水池可用侧发光的光纤或光带勾边。
动的水如喷泉、水帘、瀑布等的照明可按下列原则设置:
1)灯具可安装在喷泉的底部或水柱落下处,使水成为光的导体;
2)水帘或水幕可以作为投影或激光的介质,播放静止的或动态的画面,作为声光演
出。
7
商业中心区照明
购物中心和商业区内广场的照明要求如下:
(1)整个购物中心(包括步行街)及广场地面的平均水平照度不得小于
20 lx ,均匀
度( Emin/Eav)为 ~.3 。
(2)地面以上 处的半柱面照度应大于 16 lx ,均匀度( Emin/Eav)≥ 。
3)用加强照明突显特定的目标,如雕塑、喷泉、绿化、入口等,其亮度至少应该为背景亮度的 10 倍左右。
灯具必须选择能同时为垂直面和水平面提供照明的产品。
商业中心区内应选择高光效、长寿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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