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徐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徐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是我市今年地方性法规立法预备项目。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徐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口匝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三)停车信息接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电子诱导屏;
(四)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核定的价格进行收费,并出具专用票据;
(五)配备停车收费人员和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人员,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佩戴统一标志上岗、规范经营、诚信经营;
(六)有健全的安全和消防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保障停泊车辆安全;
(七)有完善的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八)定期清点场内车辆,连续停放3日以上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
(十)建立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提供干净整洁、秩序良好的停车环境;
(十一)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备案制度) 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在办理登记事项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停车场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和经营者身份证明;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三)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证明、管理运行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向社会公众提供无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其管理者应在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停车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除第一项以外的备案材料资料。
上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重新备案。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向停车场管理机构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收费制度) 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引导车辆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合理疏导交通流量,畅通道路交通。
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驾驶人权利义务)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按照标示停放车辆;
(五)按照实际占用泊位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停车费。
违反第一款规定,予以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拒付服务费的情形)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
(一)工作人员未佩戴统一服务标志的;
(二)工作人员不出具税务部门监制发票的;
(三)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
第二十一条(禁止停车情形) 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无号牌机动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管理) 专用停车场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属于单位、个人所有的,单位、个人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二)停车场属于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专用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四条(开放专用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专用停车场属于业主共有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居住区内的专用停车场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公共停车场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收费。
第二十五条(居住区停车场) 居住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依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车辆、行人通行、不占用绿地以及消防通道的情况下,可以在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施划停车泊位。
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区,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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