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漂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七届]第七号)
《澳河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澳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于2020年6月29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批准,备 案。
第十五条城市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 铁路、公路、河渠、湖泊等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 责;
(三) 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 生产绿地由经营者负责,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 定。
第十六条室外公共停车场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种植绿化隔 离带、铺设植草地坪,建设林荫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各类市政、环卫建 (构)筑物,适宜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城市主要道路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移交政府管理的城市公共绿地、风 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 生产绿地由经营者负责,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 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 居住区绿地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没有确定管理机 构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不明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 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八条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规范对城市绿地进行养 护管理,对影响居民日常生活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及时修剪、移植或者砍伐。
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照明、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影响线路安全需 要修剪绿化树木的,应当经养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并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 导下修剪,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单位修剪。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和已建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确需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不得减少城 市绿地总量;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易地补建相同等级、面积的 城市绿地。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工程建设或者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 意,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临时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 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原状,并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核实。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绿化树木。
因工程建设或者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或者砍伐 城市绿化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险情消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实施单位应当向城市 绿化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