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作者:宋晓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 14期
摘要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 所探究的热点问题。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也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的程序性规范的正义的属性,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形成于法的形成和实施过程的正义;二是 程序法中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应符合的正义标准。一般来说,法的形成和实施过程是按照程序 法的规定来进行规制的,据此可以将程序正义界定为:依法产生并且设有权利和义务,在运行中体 现其内在的品质,并且目标是指向并达到结果符合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程序正义是 通过法律程序的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但英美学者有关程序正义 的理论以及英美人长期以来形成的程序正义观念似乎把程序正义强调得过于绝对化了,因为程 序正义被视为一种可以完全决定裁判结果的绝对因素:只要遵循了公平、合理的程序,法院的裁 判结果就被视为是正当的,不论这种裁判是否建立在正确、可靠的案件事实基础上。
二、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
(一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究竟何为先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的问题实质上是将着眼点放在人权保障和真实发现何者优先 的问题上。“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但这并不表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 存在着何者为先的问题,只能说程序和实体何者为先。任何诉讼程序都必然会有对个人权利、 尊严与自由的侵犯与之伴随,但我们却注意到,并非所有这些侵犯都会导致程序丧失正义性。由 此可见,程序的正义性并非是源于对个人权利的不侵犯或尊重,而是来自于它将这种侵犯圈定在 了正义所能容忍的界限内。人权保障和真实发现都仅属于需要程序来进行规制和平衡的、可能 存在冲突的利益,它们之间的冲突不应该肤浅的被理解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冲突,它们 之间何者优先的问题恰恰也只是程序所涉及到的利益何者为先的问题,所以也不应当简单被理 解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何者优先的问题。
(二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独立性
近年来,关于程序正义的独立性一直以来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关于两者之间孰轻孰重,更常 常也是学界所争执不下的一个核心问题,归纳起来,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程序工 具论”,该学说认为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根本上是为了获得全社会成员利益的最大化而追求实体 正义的实现,而程序正义是附随于实体正义的过程中来予以实现的,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所要达 到的目标,程序正义只能被简单的作为一个工具(2)“ 程序优先论”,该学说强调程序正义具有自身 的价值追求以及独立性,对于因追求实体正义中所存在的问题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因为 大众所认可的司法权威主要是依靠程序正义来实现的,司法机关通过程序正义原则得出的结果 才是实体正义,换句话说即程序正义是绝对的,而实体正义则是相对的,程序正义的实现是优先于 实体正义的(3)“ 双轮子说”,该学说认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如同一辆车的两个轮子,在诉讼中都 起到重要作用,通过两者的相互配合和相互调节来实现司法公正以及社会正义的最终目标,因此 在它们之间并不是主从关系或母子关系。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换言之应属于“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两者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两种 正义
,是为了达到整个社会的利益价值目标而进行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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