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一、内部评级体系的总体要求
(一)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内部评级体系。
本办法所称内部评级体系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公司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和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
(二)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准确量化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保证内部评级结果客观性和可靠性;
,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划入相应的风险级别,确保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划入相应的资产池;
,保证内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等风险参数;
,收集和处理内部评级相关信息,为风险评估和风险参数量化提供支持。
二、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第七章要求完善治理结构,并按下列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治理结构:
(一)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治理结构应明确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内部评级体系的报告要求。
(二)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评级体系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确保内部评级体系设计、流程、风险参数量化、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验证和内部评级应用满足监管要求;
,并充分了解内部评级体系的政策和流程,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用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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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和运作,明确对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技术、运行表现以及监控措施的相关要求,制定内部评级体系设计、运作、改进、报告和评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持续、有效运作。高级管理层应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配备资源开发、推广、运行和维护本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
,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制定并实施有效的问责制度。必要时,高级管理层应对现有信用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监控体系进行修改,确保内部评级体系有效融入日常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中;
,定期检查信用风险主管部门监控措施执行情况,定期听取信用风险主管部门关于评级体系表现及改进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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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本行工作人员对内部评级体系的理解。
(四) 商业银行应建立一整套基于内部评级的信用风险内部报告体系,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信用风险主管部门能够监控资产组合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并有助于验证和审计部门评估内部评级体系有效性。根据信息重要性、类别及报告层级的不同,商业银行应明确内部报告的频率和内容。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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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池之间的迁徙情况;
、资产池相关风险参数的估值及与实际值的比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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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商业银行应指定信用风险主管部门负责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实施和监测。信用风险主管部门应独立于贷款发起及发放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汇报,并具备向董事会报告的途径。信用风险主管部门的职责应包括:
,负责或参与评级模型的开发、选择和推广,对评级过程中使用的模型承担监控责任,并对模型的日常检查和持续优化承担最终责任;
,检查评级定义的实施情况,评估评级对风险的预测能力,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送有关内部评级体系运行表现的专门报告,确保高级管理层对内部评级体系的日常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
,分析并记录评级推翻和产生特例的原因;
,参与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
,包括违约时和违约前一年的评级情况、评级迁徙分析以及对关键评级标准趋势变化的监控情况等,并每年应最少两次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报告。
(六)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内部评级体系及风险参数估值的审计工作。审计部门的职责应包括:
,测试内部评级结果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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