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建筑防火规范
第一节 防火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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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②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转自学易网
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
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二、,;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
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
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
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
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
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商店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各项规定。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设有防火墙隔断。
专业商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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