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部分)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指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简称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第四条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构)筑物为多层厂房时, 未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的。 。 、更衣室、休息室的。—2— (分区) 独立设置,各除尘系统管网互通互联的。 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措施的。 6.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选用干式电除尘器或正压送风除尘的。 20区、21区域电气设备未使用防爆电气的。 、防静电接地措施的。 ,对作业现场及设备内部积尘未进行及时规范清理的。 10. 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未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未配备防水防潮设施的。(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并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作业的。第五条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一) 冶金行业 、钢水与液渣,未设专线(或专用通道) 运输的。 、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的。 、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盛装、运输容器,未按设计要求砌筑、未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 ,转炉、电炉、精练炉炉下区域,连续铸造漏钢事故可能波及区域,铁合金冶炼出铁、出渣、浇铸区域,铁水罐、钢水罐、渣罐吊运、倒罐等相关作业区域及装载车辆运行区域的地面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金属铸造、连铸流程未设置溢流槽、事故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 —4—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铸造机、加热炉及相关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 、水冷炉壁、炉盖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冶炼电源(电弧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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