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其次章 招 标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其次章 招 标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刚好将审批、核精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困难、有特别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别状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须要采纳不行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选购 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供应;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供应;
(四)须要向原中标人选购 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别情形。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其次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实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困难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根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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