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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0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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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卫・D•弗里德曼:《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6页。
对夫妻债务制度的法经济学思考
文研0902张俊雅2009001368
目录:
一、婚姻问题的一般经济学理论1
(一)婚姻契约理论1
姻契约中夫妻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建立相应的夫妻债务制,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这也是法经济学的基本观点。
1、减少家庭中搭便车行为
经济学理论强调,婚姻关系属两个人之间的博弈,任何一方都可能从对方的行为中获利或是由于对方的行为而受损,这也就为双方当事人搭便车提供了动力。例如:如果把一方的个人债务认为是共有债务,对一方来说就是搭便车,因为一旦认定为共同债务他便可以从中获利,这样的权利配置是没有效率的。反之,把本应是共同债务的认定为个人债务,对另一方来说也是搭便车的行为,这样的权利配置同样是没有效率的。因此确立夫妻债务制度,对权利义务进行合理配置,是十分有效率的。
2、降低家庭对外交易的风险。
夫妻债务制度能降低“家庭”这个组织体对外交易的风险。我们把家庭这个组织体比作像公司一样的一个组织体。在公司中,有一套机构体系保障公司权利的行使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虽然在家庭中,没有公司那样相对庞大的系统,但是明确债务承担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家庭对外交易中(尤其是日常生活开支外的交易),第三人面对的往往是个体,而不是其后的整个家庭。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法律地位,按照经济学的理论,会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也就是增加了家庭一方当事人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机会。
3大卫・D•弗里德曼:《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6页。
现在社会,在越来越多的家庭、个人通过参与市场行为,进行投资理财以获取财富的同时,这些家庭和个人所面临的债务问题更复杂了,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也相应增加了。当这种潜在的风险变成现实时,也即当出现一方破产或无力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形时,如果仍适用现行《婚姻法》所设立的一般情况下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将夫妻一方的个人损失扩大到整个家庭甚至第三人和社会,那么将不利于发挥经济利益对人的行为的导向作用,家庭最终将会丧失参与市场行为的积极性,第三人和社会利益也会因此受损,进而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3、降低法律的实施成本
夫妻债务制度的构建能降低法律实施的成本。我们知道,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引导人们选择做出有效益的行为。如果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则很难发挥引导作用,人们将无法在法律的引导下作出符合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从而导致人们成本增加、收益降低。
而当一项法律制度缺失但实践中又出现了相关的问题时,我国各法院往往会根据已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推导出可适用的规则或是原则,这样的推导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成本巨大。主要表现在因为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各地法院的判决并不会成为下次案件审理的依据,这样没遇到关于该问题的案例,法院都要推敲、琢磨,可想而知成本是很大的;加上各地推导的结论、判决,还不一致,甚至是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这样的社会成本之大,可想而知。
也就是说,当出现一定的婚后债务后,夫妻各方对自已应承担的部分不明确,导致各方经济利益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的带来诉讼从而增加了实践中应用的成本;再加上法院也缺乏立法指导,使现有法律的实施成本更大。在我国司法资源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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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