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上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云南省房屋定额中材料分计价材和未计价材,凡带有“()”的消耗量的材料或半成品,为未计价材,定额计价中均不包括未计价材价值,其价值应根据“()”内所列的定额消耗量,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的市场价格计入造价;凡定额已注明单价的材料为计价材,其计价材料费已计入定额基价中。
(7)、定额中的材料费:指施工过程中消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3、施工机械
(1)、本定额中机械台班消耗量已按合理的施工方法及施工企业的常用机械类型确定。除已注明的机械、规格外,结合我省实际按加权平均综合取定,套用定额时,除定额规定允许调整换算者外均不得调整。
(2)、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已包含了机械幅度差。
(3)、定额中的次要机械综合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4)、定额中包括了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所需要的机械消耗量。
(5)、本定额未包括特大型机械的基础、安装、拆除及场外运输费用,发生时另按相关规定计算。
九、定额人工费、机械费的调整按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调整文件进行调整。根据我省劳务用工单价实际情况,有省建设主管部门测算后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调整的人工费进入综合单价,但不作为计费基础。
十、垂直运输、超高增加费之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消耗量及超高增加费。
十一、本定额除构筑物工程、脚手架工程已注明高度外,其余部分按建筑物六层(或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的,若超过以上限度时,另按建筑物及构筑物超高增加费计算。
十二、本定额中的材料(含计价材和未计价材),在编制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及相关规定计算。办理竣工结(决)算时,按合同约定计算。
十三、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对主要施工工序作了说明,次要工序未一一列出,但定额中均已包括。
十四、本定额中的混凝土、砂浆均以半成品表示,水泥、砂、碎石等用量根据设计图纸要求,按照砂浆、混凝土配合比表(详见附表)计算。
十五、本定额中的混凝土、砂浆等得配合比系确定工程造价使用,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定额配合比表未列入的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外,与实际配合比不同时,不作调整。
十六、定额中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有效位数统一规定如下:
1、“以体积计算”的工程来那个以“m3”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2、“以面积计算”的工程来那个以“㎡”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3、“以长度计算”的工程来那个以“m”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4、“以质量计算”的工程来那个以“t”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
5、“以数量计算”的工程来那个以“台、块、个、套、件、根、组、系统”等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应取整数。定额各章计算规则另有具体规定,以其规定为准。
十七、凡在未停产车间内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项工程的定额人工消耗量增加10%作为工效降低补偿,列入人工费。
十八、本定额中“×××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建筑面积计算,用于工业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农业生产使用的房屋、粮种仓库,地铁车站等工程。
第1条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层高在及以上计算全面积;层高在以下计算1/2面积。
第2条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的,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及以上计算全面积;层高在以下计算1/2面积。局部楼层见图1
第3条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净高在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及以上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在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4条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净高在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及以上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在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第5条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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