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苏州'I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4月30日苏府〔2003〕66号文发布 根据2019年1月3日苏府规
字〔2019〕1号文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 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 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可以享有,其他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 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十一条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 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
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 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
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 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 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三) 一户全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超计 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 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 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四) 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只能按一 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的(超计划 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 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确需分户形 成的另一户农村村民(已婚的必须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 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五) 一户农村村民全为非农业户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六) 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宅基地:
(-)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 在第七、九条规定范围内的;
(三)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 农村村民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五)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六) 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七) 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三条 经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农户,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 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 的,其原宅基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十四条 已撤组范围内的原农民住房,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在城市规划 已确定为居住区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由政府确权或征为国有土地,农民住房也纳 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
第十五条宅基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建房农户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使用宅基 地审批表》,并提供户籍材料、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者其他权源材料(新 建户除外)O
(二) 村民委员会复核建房农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盖章确认,再经村民会议 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 国土资源所的上报国土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ttteee8
  • 文件大小86 KB
  • 时间2022-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