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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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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苏州市
【发布文号】苏府〔2003〕66号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2003-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苏州市关于印发苏州市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 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 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 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 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 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
第十条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 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可以享有,其他迁入人员不享有。农 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十一条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
(一)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 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 过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 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 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 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三) 一户全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超 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 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 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四) 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只能按 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的(超 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 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确需
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农村村民(已婚的必须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 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五) 一户农村村民全为非农业户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六) 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 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 在第七、九条规定范围内的;
(三)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 农村村民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五) 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六) 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七) 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三条 经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农户,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原 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 其原宅基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十四条已撤组范围内的原农民住房,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在城市规 划已确定为居住区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由政府确权或征为国有土地,农民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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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