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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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
第一节 常规催收
一、定义
常规催收是指利用各种非诉讼的催收手段,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偿还债务的清收方式,包括协商还款、电话催收、媒体公告催收、。
5、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五)适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条件
1、各方当事人签署的符合法律规定可通过公证方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并已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3、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债权人向原公证机关申请,经审查后获得签发的执行证书。
(六)适用直接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1、法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另行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出现。
2、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抵押合法有效,相关手续材料齐备。
三、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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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弊分析
依法收贷是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常见手段,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如债务人/担保人有意“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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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不还,甚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债权人很难运用经济、行政手段解决,而法律由于其特定的权威性、强制性、抗干扰性等特点,可以公平、公正和合理地处理债务纠纷;同时,依法收贷能迅速、准确地控制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防止债务人/担保人采取各种手段转移、藏匿自身财产。
依法收贷最大的弊端在于结果的不可控制性,由于目前的司法环境和地方保护主义,依法收贷工作常遇到“不受理、不判决、不执行”等尴尬局面,也经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不正常现象,这些情况的改变是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而非债权人单方面能力所及;依法收贷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较多(如法院、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流程较长,必然导致依法收贷耗费时间较长、成本较高。
五、风险控制
(一)发现客户涉及债务纠纷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为尽可能控制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及其处分的主动权,防止其转移或恶意处分财产,在提交诉讼(或仲裁)时应及时向管辖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时采取诉前保全,力争首封,掌握资产处置权。尽可能避免发生普通债权人的审理或执行法院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取得对担保物的处置权。
(二)诉讼前应完整收集并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同时密切跟进诉讼审理进程,尽早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以确立债权的合法性。
(三)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严格监督债务人/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清偿义务或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资产的效期及效力情况,及时申请续期或采取相关措施。
(五)对明显错误或显失公平的判决或裁定,应及时提起上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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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
第三节 处置抵质押物
一、定义
处置抵质押物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在本节中即指抵押权人/质权人,下同)未受清偿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质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在本节中即指抵押人/出质人,下同)协商或向法院申请通过司法途径对抵质押物予以变现,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所担保债务的清收处置方式。
二、适用条件
(一)办理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权人对抵质押人的抵押权必须有效;
(二)主债权未受清偿且已届清偿期,或抵质押人同意处置抵质押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务。
三、工作流程
(一)通过押品管理团队对押品的现场核查情况确认抵质押物的现状和登记的有效性,若现场核查的时间间隔较长,应在处置前到相关部门重新核实。
(二)通知债务人和抵质押人对设定的抵质押物进行处置以及处置的方式,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置抵质押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应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
(三)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置时,抵质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抵质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处置价格。
(四)抵质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选定拍卖行依据评估价格进行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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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弊分析
(一)有利方面
1、有利于债务尽快得到偿还,特别是在贷款形成不良之后,有利于尽快收回不良资产,改善资产质量。
2、债务人在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处置抵质押物有利于缓解债务人资金紧张的状况,维持其正常经营。
(二)不利方面
1、企业在刚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处置其抵质押物可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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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其还款的积极性,甚至不配合清收处置工作,从而造成处置的被动,甚至走向法律诉讼。
2、在不通过法律程序处置抵质押物时,抵质押物的真实状况、瑕疵状况较难调查清楚,处置的难度相应增大。
3、抵押人不同意处置或者提出异议的时候将影响其处置。
4、一旦抵质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在先,即使我行审定了抵押且有效,但仍无法实现处置,只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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