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劳动法对产假待遇的新规定
2016年9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广东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9月29日当天起施行。新条例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 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进行细化和明确,那么 2017年劳动法对产假待遇的新规定
2016年9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广东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9月29日当天起施行。新条例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 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进行细化和明确,那么 2017年劳动法对产假待遇的新规定有哪些呢 ? 下面跟一■起来看看~
2017年劳动法对产假待遇的新规定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流产产假期限及产假工资待遇:
(一)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 定给予产假:
①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三个月以上( 含三个月) 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四个月以上( 含四个月) 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七个月以上( 含七个月) 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二)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 12 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不满
2 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劳动法对产假待遇的相关法律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
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第六十二条)
执行细节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
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
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
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 ) 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
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
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
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上班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
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 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
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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