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
一、 一罪与数罪的概念
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 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属法律适用问题。
适用的基本规则是:
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例如上述甲诈骗案既触犯诈骗条(266条)也触犯合同诈骗条(224条),适用较 为特殊第224条,排斥第266条一般性条款的适用。
(2)在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例如《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第141条至148条规定之假药、劣药、有 毒有害食品等特定伪劣产品构成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规定 优先适用重法条。特殊选择题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
一、 实质的一罪概念及其种类选择题
刑法中有一些貌似数罪、实际是一罪的情况,这类情况也称为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者处断为一罪的情况。
其主要有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二、 继续犯
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 继续状态的犯罪。最典型的是非法拘禁罪。如非法将他人拘禁,在释放之前,不法拘禁行为和他人身体遭受非法拘禁的状态处于同 步持续之中。相对于“状态犯”、“即成犯”,继续犯具有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步的持续性。
继续犯的特征简答题
继续犯有四个特征:(1)一个犯罪故意;(2)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3)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 害;(4)犯罪既遂、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不法状态不能脱离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如 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一旦着手实行拘禁行为,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被)非法剥夺自由的不法状态便同时、持续地存在。行为人将被害 人非法拘禁之后,犯罪就既遂。但是,如果行为人继续扣押着被害人,不仅意味着(被害人被)非法剥夺自由的不法状态持续存在, 而且意味着其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本身也在继续。
2■继续犯的类型
继续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 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另外也有人认为窝赃罪、窝藏毒品罪等属 于继续犯。
(2) 不作为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点,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避兵役等|选择题
(3)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关于重婚罪是否属于继续犯尚有分歧,我国的通说似乎认为其是继续犯。
继续犯是相对于“即成犯”和“状态犯”而言的。即成犯指犯罪行为发生侵害法益结果的同时,犯罪行为即告终了,犯罪行为 终了随之法益被消灭。其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不法状态均随着犯罪既遂而终结。例如故意杀人罪就是如此。行为人的犯罪行 为造成死亡结果,故意杀人的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意味着犯罪行为结束和法律保护的利益人的生命权利)遭到毁灭(消灭)。状态犯 指发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实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害法益的状态可能依然存在。其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均随犯 罪既遂而终结但形成的不法状态可独立存在。当这种存续的侵害法益的状态还受构成要件的评价时,不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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