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零部件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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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零部件标识管理办法
FTM225032031 1
表1 年份及其代码
b) 第二至第七位为生产序号,生产序号应按流水号从000001开始依次编制,一般不允许跳号、禁止重号。每年的1月1日,生产序号应从000001开始重新编制。当零部件因年生产批量大导致生产序号位数不足时,允许相应增加生产序号的位数。 c) 供应商必须备案流水号与生产日期的对应关系。
,如图2所示。
?—表示字母或数字 ?—表示数字
图2 批次号的构成及含义
a)批次号如果采用五位字码时,则应包含生产年代码、生产月代码、生产日代码,如果采用九位字码时,则应包含生产年代码、生产月代码、生产日代码和生产顺序号; b)第一位字码为生产年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年份。生产年代码的使用应符合表1的规定;
c)第二和第三位为生产月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月份。例如:8月份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月代码应为“08”;12月份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月代码应为“12”; d)第四和第五位为生产日代码,表示每批零部件的生产日。例如:7日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日代码应为“07”;31日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日代码应为“31”; e)生产顺序号应按当天的流水号从001开始依次编制,一般不允许跳号、禁止重号,当零部件因年生产批量大导致生产序号位数不足时,允许相应增加生产序号的位数。 7、标识的方式
(或面积)、材料等的不同,以及生产厂家所具备的工艺技术条件,其标识方式可采取打刻、铸造、烫印、标牌、柔性标签等方式之一,一般应优先采用打刻或铸造等对零部件非破坏性标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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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钢模冲打方式时,应避免零件表面鼓凸或肿胀现象发生。否则应采用激光打刻的方式。
(或面积)较大的金属或非金属件,标记应为凸型浮雕式,只有当采用凸型铸造工艺存在困难时,才允许采用用凹型铸造。无论何种情况,铸造方式不应影响零部件的使用功能。
、柔性标签方式用于体积(或面积)较小,或采用打刻和铸造方式无法进行标识的金属或非金属件(如皮革、合成革及橡胶、织物、油管、线束等)。烫印方式所使用的油漆或油墨,应保证附着牢固不变色。
(按按六个月一周期)更新给欧曼工厂提供所供产品的零部件标识(包括总成件及总成拆分件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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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及时办理清退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旧件运走。
,且必须保证24小时闭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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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重新汇总产品零部件标识,并及时向欧曼营销服务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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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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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配件管理部采购管理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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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将欧曼工厂汇总的供应商产品零部件标识下发至终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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