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公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 提高幼儿保教质量, 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及《庆阳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坚持依法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1. 依法管园办园。各乡镇学区要把幼儿教育依法纳入基础教育管理序列,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发展规划。幼儿园要牢固树立依法办园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制度、幼儿园分类评估认定制度和年检制度, 积极推进教育改革, 坚持保教并重,促进幼儿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 2. 严格准入制度。各乡镇学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严格审查幼儿园申办条件, 全面落实审批注册程序。未经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质监部门办理机构代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的, 不得招生。对不符合要求, 县教体局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 县教体局联合公安、卫生、民政、物价、安监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园者承担, 其招收的幼儿, 由所在乡镇学区监督非法举办者妥善安置。 3. 加强监督管理。民办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得超过 5 华里,要按规定在区域内招生,保证幼儿就近入园,尽量减少校车接送; 招生简章和广告, 应当报县教体局备案, 在新闻媒体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应当经县教体局审核同意;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举办幼儿园的个人必须取得办园资格证书,聘任的园长必须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甘肃”、“陇东”等字样;未经市教育部门同意, 不得冠以“庆阳”、“庆阳市”字样; 未经县区以上教育部门认可, 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停办民办幼儿园, 应当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 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园址, 应当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 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 不得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幼教素质 4. 规范岗位设置。除《幼儿园工作规程》关于岗位设置的一般规定外, 幼儿教师和保育员要按照每个教学班乡镇中心幼儿园“一教一保”, 县城幼儿园“两教一保”, 农村幼儿园班额达到规定要求的,按“一教一保”标准配备幼儿教师和保育员, 未达到要求的至少配备 1 名幼儿教师。乡镇政府所在地幼儿园应配备 1 名安保员, 县城幼儿园应配备 2 名安保员, 其他幼儿园应配备兼职安保员或门卫。幼儿园应按照收托 150 名幼儿至少设 1 名专职卫生保健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员,收托 150 名以下幼儿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员。 5. 严格人员资质。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 取得《幼儿园园长资格证》。专任教师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 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 及其以上学历, 并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保育员除具备幼教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外, 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水平, 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保健员除具备幼教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外, 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 并接受过保健培训, 取得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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