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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书
借款协议书1
甲方:
乙方:
一、由于乙方资金确实紧张,致使合同项下的资金不能落实。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到合同的履行。为保证履约,维护对外信誉,甲方应乙方的申请,同意借给局部资金借款人催收。
第九条
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确认后即不可撤销。同时,贷款人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计收损失补偿金。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局部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足以使贷款人认为借款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的;
〔二〕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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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六〕借款人挪用借款的;
〔七〕根据本合同担保条款约定,因担保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八〕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贷款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借款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情形。
第十一条
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借贷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前方可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有关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承当:
抵押条款
第十三条
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归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当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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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因归还贷款而引起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从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六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承受贷款人的监视检查。
第十七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当责任,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或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不能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提前处分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权。
第十八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须通知贷款人;抵押人以变卖、抵偿债务、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有权的,须征得贷款人同意。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引起贷款人的损失,由抵押人承当责任。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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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抵押物需要到相关主管部门进展抵押登记,抵押人应与贷款人、保证人合作。
第二十条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述情况,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须向 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并以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为防止保险中断,贷款人可以代替借款人投保,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当,保险权益属贷款人。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二条
本抵押条款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抵押条款将不因其所担保的借款条款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保证条款
保证人根据借款人的请求,同意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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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因归还贷款本息而引起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场到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债务最后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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