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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校规二十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立,建立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营造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本着以教育为目的,以事实为依据,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打架、偷窃、旷课等违纪行处分并通知家长;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第四次给予留校观察并由父母来校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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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以上处分并通报家长。因酗酒过量造成公物损坏或身体伤害,当事人应承当一切责任;
乱丢果皮纸屑、乱倒垃圾、乱泼污水、在墙壁上乱写乱画等行为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第二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在全校学生大会上作出深刻检讨;三次以上给予警告、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参与打牌赌博、爬围墙、撬寝室门外出、撬防盗网外出、不服从门卫管理、夜不归宿、留异性住宿或男女生串寝给予如下处分:
1. 第一次警告处分并根据认错态度写下检讨书和书面保证书;
2. 第二次记过处分并告知家长;
3. 第三次留校观察,留异性住宿或夜不归宿者,不管什么原因一律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并通报家长。
第九条 学生在宿舍、教室烧火,使用禁用电器等以下行为给予的处分:
1. 在宿舍、教室、走廊生火或燃烧纸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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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杯、电吹风、电热得快等禁用电器;
3. 在床上、床边、床头等易燃物品下燃点蜡烛、吸烟;
4. 私藏易燃、易爆、剧毒和凶器等危险物品。
5. 私接电灯、电线;
6. 留宿外人和社会闲杂人员。
凡违反第九条之一者,除没收器具之外,第一次警告处分;第二次记过处分或留校观察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者除照价赔偿外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学生以恋爱为名,成心玩弄对方或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给予的处分:
1. 学生早恋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有损学生形象〔例:夜不归宿、男女过分亲密〕,视情节轻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并通报家长。
2. 对侮辱、猥亵女同学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破坏公共财物、偷窃、敲诈公私财物除照价赔偿损失和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价值在2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元以上或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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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价值多少,作案在两次或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成心破坏公共财物除照价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许可乱拿别人财物据为己有,按偷窃行为论处,价值昂贵或造成重大损失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损坏公物,而学生之间互相包庇,一经查处,学生双方予以赔偿并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支付伤者医疗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筹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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