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驾驶人员
管理办法
邻水县广邻运业有限公司公交车队
2016年3月印制
为进一步规范公交车驾驶人员安全、服务等方面的管理,提 升安全意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驾驶人员队伍整体素质 的不断提高,推进邻水县公交服务水平又好又快
各驾驶人员可相互监督、举报,情况属实,给予奖励和评 先创优中优先考虑,奖励标准不低于处罚标准。
第四章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处罚200元, 并由公司或车队组织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无条件解除聘用关系。
不配合执法,阻绕执法,受到交通执法行政处罚;行政拘 留以上的;
罢运、堵站、堵路等扰乱公交客运市场秩序等行为;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公共汽车;
擅自将公司车辆交给非本车队驾驶人员驾驶;
驾驶公司运营车辆多次发生行车安全事故或交通安全事
故,经公司相关部门认定为驾驶技术不能胜任驾驶人员岗位的。
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无法移
动的除外),造成交通严重堵塞;
逆向行驶;
拒绝接受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违章纠正检查;
驾驶车辆时双手脱离方向盘;
开赌气车、冒险车。
第十七条 驾驶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教育处罚
100元,并由车队组织教育培训。
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行;
违反交通信号、标识、标线;
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车辆;
在通过路口、坡道、桥梁、繁华路段、混合道路路段超速 行驶;
车未停稳开门,门未关好起步;
车内发生乘客斗殴、失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时不主动协助处 理。
第十八条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处罚50元,并 由车队组织教育培训: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允许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时,不主动避让非机动车;
对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和可疑液体上车的, 不及时进行劝阻;
车内吸烟、与他人闲聊;
驾车时穿高跟鞋、。
驾车时接打手持电话、使用对讲机闲谈、饮食、戴耳机听 音乐、向车外抛掷物品等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市貌的行为;
车辆在站点(途中)或路口停车时看书、报、杂志和手机信 息等影响驾驶的行为;
路口遇有交通堵塞,不依法等候,强行驶入。
第十九条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驾驶证或从业资格证的被 吊销的,无条件解除聘用关系。
第五章交通事故
第二十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司 安全科或车队安全管理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有人员受伤的根 据受伤情况拨打“120”急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由公司安全科 或车队安全管理员负责报送。
第二十一条 事故责任以交警部门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为 准。没有通过交警认定的轻微事故,必须有公司安全科工作人员 或车队安全管理员与对方协商,以协商的责任为准。
第二十二条 车队将在事故发生后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 故原因予以调查,并对驾驶人员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处罚。对 不接受教育处罚的人员,予以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三条 伤人事故的后续费用,按照国家的标准或者交 警队出具的调解书为准。如有超出,当事驾驶人员不予承担。
第二十四条 事故损失(差额)按照损失的金额及责任大小, 由当事驾驶人员按以下标准对车队进行赔偿:
车辆擦挂:全责赔偿10%、主责赔偿7%、同责赔偿5%、次 责赔偿3%,无责不予赔偿;
伤人:全责赔偿8%、主责赔偿5%、同责赔偿3%、次责赔偿 1%,无责不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 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并负次要以上责任事 故或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提交公司安委会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完结后,车队以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事 故损失及责任大小对发生交通事故当事驾驶人员按以下标准进行 教育处罚:
⑴全责:损失金额500元以下的处罚100元,损失金额在 500-1000元的处罚150元,损失金额在1000-5000元的处罚200 元,损失金额在
5000-1万元的处罚300元,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 上的处罚400元;
⑵主责:损失金额500元以下的处罚50元,损失金额在 500-1000元的处罚100元,损失金额在1000-5000元的处罚150 元,损失金额在5000-1万元的处罚200元,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 上的处罚300元;
⑶同责: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处罚50元,损失金额在 1000-5000元的处罚100元,损失金额在5000-1万元的处罚150 元,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罚200元;
⑷次责: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处罚50元,损失金额在 2000-1万元的处罚100元,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罚200元。
第二十七条对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员,不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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