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 告:杨某某,生于 195x 年 3 月 24 日,男,土家族,
地址 :XX省XX市XX镇XX村X组XX号,农民,身份证号:XXXXXXXXX, 电话:XXXX.
被告:XX省XXX州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舞阳大道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 告:杨某某,生于 195x 年 3 月 24 日,男,土家族,
地址 :XX省XX市XX镇XX村X组XX号,农民,身份证号:XXXXXXXXX, 电话:XXXX.
被告:XX省XXX州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舞阳大道一巷XX :XXX
法定代表人:刘芳震,职务:州长。
诉讼请求
一、 依法撤销被告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X州政复决 【2020】34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财产 损失。
二、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一、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原告合法取得小地名‘高桥湾左边上段'的用益物权--土地 承包经营权,并经依法予以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于 2005 年6月10日取得xx市林业局颁发给权利人坐落于xx市xx镇新 华村x组村民杨某某的编号:A4201535917林权证中记载关于小 地名:髙桥湾左边上段,林班20,面积8亩(因当时测量技术 受限,此面积为估计值,实际应该不低于30亩),主要树种为杂 木,林种为自用林,林地使用期为长期,四至:东以正梁分水岭 为界,南以大沟正湾直上为界,西以大沟为界,北以从上一下第 二湾湾心直上为界,经办人为刘
XX,负责人为王XX。 记载内容 详细,四至清楚,权属明确,登记程序和实体均正当合法,不存 在登记错误情形;同时 XX市人民政府也在书面答复中明确提出: 林权登记是其法定职责,原告的登记行为程序合法、林地权属来 源清楚。
“政贵有恒,治需有常”基于信赖利益保护,非因法定事由 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 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 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非因法定事由 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被告既不尊重客 观事实也不尊重法律,武断地作出的X州政复决【2020】3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xx市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林权证》 编号:A4201535917中记载关于小地名“髙桥湾左边上段”登记。 也因此产生了合法取得的物权不能对抗债权的谬论,因为1984 年利川县革命委员会颁发的山林所有权证里记载该林地为大队 集体山林,由二组17户(4个小班)代为管理,由此可知,该 林地仅仅是委托二组17户(4个小班)代为管理,并没有发包 给二组亍户(4个小班)承包经营,更没有取得该林地承包经 营权,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此阶段该林地在物权上的所有权属 于村委会(生产大队),二组17户(4个小班)与村委会(生产 大队)之间属于委托管理的合同债权关系而没有形成承包经营合 同关系自然就不存在取得物权上的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 该林地权利人杨某某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中取得该林地承包 经营权并 2005 年6月10 进行登记公示,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 此时二组 17户(4个小班)与村委会(生产大队)之间属于委 托管理合同的债权关系已经自然终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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