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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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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市区有稳定职业,并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市区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分级保障、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五条  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天宁、钟楼、戚墅堰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体保障工作,天宁、钟楼、戚墅堰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具体保障工作,武进区、新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具体保障工作。
    市监察、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建设、审计、规划、统计、价格、税务、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规模、基本居住需求、当地居住水平及发展趋势,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纳入住房保障规划体系,并确定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予以免收。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和运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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