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法最大亮点是明确 规定“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但业内人士认为,新法 想 要 严 格 实 施, 难 度 较 大。
2008新《劳动合同法》: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法最大亮点是明确 规定“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但业内人士认为,新法 想 要 严 格 实 施, 难 度 较 大。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规模已达4200万人,但问题 十分突出,派遣机构存在经营资质低、异地派遣管理难,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 “临时工”,部分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保,“临 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修法,整顿 乱象。
新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提高,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 元提高到200万元。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 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弁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 协议。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最为重要的是,新政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 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 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确定。”
网上不少人认为,目前严格实施新法的难度较大。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 员,就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在当前用工成本上升,企业效益下滑的情况下, 大幅提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恐“不切实际” o
记者浏览了一些劳务派遣公司网站
发现不少公司仍铺天盖地显示着
“派遣至大型国有企业工作” “某某著名电子厂诚聘普工、临时工”等招工启事。 招聘人员告诉记者,这些岗位都是“长期工作”,对于临时性劳务派遣工作岗位不 超过6个月的规定,他们似乎弁不在意。
“ 扶 正” 临 时 工 地 位
新加坡《联合早报》26日刊载投稿文章指出,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
最大的亮点在“扶正” 了临时工的地位,使其享有和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这不仅促进了企业薪酬公平、公正分配,也表明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 套路被抛开,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临时工的权益。
文章摘编如下: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 是明确规定了 “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弁赋 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当下社会,临时工早已演化成了 “替罪羊”和“挡箭牌”的代名词,在 各个领域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神奇的临时工无处不在,无所不用其 极。临时工曾无数次被推上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而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 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 “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 酬的权利,弁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这 意味着“临时工”这个意味深长的代名词将不复存在。
什么是“同工同酬” ?“工”涉及到工作职责、工作量、工作业绩和工
作条件等多项与工作相关的内容。而“酬”的内涵显然是指薪酬、报酬。“同 工同酬”就必须有相同的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相同的工作条件,就应该有 同等的津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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